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重庆一律师妻女遇害嫌犯跳楼身亡

今日涪陵区公安局发布了一起警情通报,3月30日20时30分许,涪陵区荔枝街道一小区,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8岁,涪陵区人)因与亲属发生矛盾,持刀将堂侄女李某某母女杀害后畏罪跳楼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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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已经畏罪自杀,是否还会被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谁有权替被害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又该如何主张?笔者分析如下。#刑事律师##北京律师##重庆一律师妻女遇害嫌犯跳楼身亡#

法析1:李某已经畏罪自杀,是否还会被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李某故意杀害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且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法定的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但李某已经身亡,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情况属于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李某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法析2:谁有权替被害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李某杀害李某某母女,显然侵害了李某某母女的生命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侵害的一方有权利向加害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鉴于被侵害人已经死亡,被侵害的李某某母女的近亲属可以要求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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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析3:加害人已经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应该向谁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加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加害人的个人遗产应用于赔偿受害人家属。根据限定继承的选择,赔偿范围只限于继承遗产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当李某子女继承份额大于应赔偿份额时,民事赔偿后剩余部分作为李某遗产进行分配。如果李某遗产小于应赔偿份额,超过部分也不能要求其继承人额外承担。如果李某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继承人就无需替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为了身外之物,三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也成为原本是亲戚的两家人永远的噩梦,冲动是魔鬼,做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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