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我们都知道小偷小摸是一个不太好的习惯,可能不一定构成犯罪行为,但是这种擦着法律底线,违反道德的事情总有一天会以别的方式反噬到自己身上,最终自食恶果。

在我国安徽,就有一个老太太因为贪图小便宜,小偷小摸,误将邻居家的洋水仙当做韭菜割下,还包成饺子尽数送进了孙子的口中,导致孙子食物中毒进了医院,可她不但不感到抱歉,还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邻居赔偿50万元,对此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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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太是安徽人,从小含辛茹苦地将儿子抚养长大,现在儿子也已经成家立业,李老太也到了享福的时候。把乡下的土地都转让了出去,没有牵挂跟着儿子进了城照顾起了自己的宝贝孙子。

这些年来李老太存了不少钱,按理来说是不缺钱花的,可苦日子过惯了,就算生活再好也改变不了李老太喜欢贪小便宜的毛病。在超市里趁着营业员多拿几个鸡蛋,顺手拿一把小葱这样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

深受其害的当属李老太的邻居王女士了,王女士和李老太都住在一楼,一楼外面空下来的绿地自然而然的就成为了两家种菜养花的地方。王女士精心养起来的花成为了一楼的靓丽风景,李老太觉得儿子在花店买花浪费钱,于是就将目光转向了王女士养的花。

一朵两朵、一次两次王女士都当做视而不见,大家都是街坊邻居,喜欢自己的花和自己说一声以后摘就是了。可李老太每次都是偷偷摸摸,还十分不讲道德的把王女士精心打理过的草地踩得乱七八糟,这让她十分生气。

但是对方是个老人,自己又拿不出什么证据,于是只好退一步,不再院子里种花,反而在阳台上种起了洋水仙。洋水仙开起花来极美,但未开花之前就如同平平无奇的韭菜,朴实无华。

2015年7月11日,李老太独自一人带着孙子在家,孙子看着电视里的人吃香喷喷的水饺,也大声的和奶奶闹着自己要吃。李老太平时就将小孙子捧在手心里宠,就这么一个吃水饺的小小要求她自然也不会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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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家里又没有韭菜,她正打算出门买,扭头就看到了王女士阳台上绿油油的一片韭菜,她小偷小摸的本性再次暴露,在未经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就把王女士的洋水仙割了一大把。

李老太美滋滋的回家把“韭菜”洗干净切碎,手脚麻利的和面包起了饺子。没过多久,一盘香喷喷的水饺就出锅了,李老太舍不得吃,全留给了孙子,孙子大快朵颐,没过一会儿就吃了个精光。

吃完以后孙子就去看电视,李老太则留在厨房里洗碗,还没等她洗完就听见了孙子的惨叫声,她出去一看,孙子捂着肚子趴在地上呕吐,李老太被吓了一跳,匆匆将孙子送到了医院,经过医生及时抢救,孙子脱离了生命危险。

医生诊断发现,孩子上吐下泻的原因是食物中毒,而真正引发李老太孙子中毒的,就是李老太偷割的“韭菜”——洋水仙,洋水仙开花虽然好看,但是花叶根茎都是有毒物质,服用了以后会出现呕吐、腹泻等情况。

李老太得知孙子食物中毒的原因是王女士家的洋水仙以后,完全没有反省自己的行为,而是怒不可遏的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认为她故意下毒,毒害自己的宝贝孙子,向王女士索赔五十万元!

在本案中,最重要的是厘清李老太偷割洋水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以及王女士对于洋水仙致李老太孙子中毒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李老太偷割洋水仙的行为是不能构成盗窃罪的,虽然确实属于盗窃行为,但远达不到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王女士种植洋水仙的行为并不能构成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王女士种植洋水仙是为了自我观赏,根本不可能也无法预料到李老太会将洋水仙当成韭菜吃进肚子里,主观上无加害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加害行为,更不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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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李老太,因为自己的愚昧和小偷小摸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孙子误食水仙,从而食物中毒,理应为孙子受害的结果承担所有责任。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李女士无责,驳回了李老太的诉讼请求,并且诉讼费用由李老太自己承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谁先向法院起诉谁就有理,李老太不反省自身反而推卸责任,败诉是理所应当,“小恶”“大恶”都不去碰,这是做人的底线。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