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王梓君

近日,万载法院工业园区法庭接待了一位来咨询起诉的群众老张,他说借条打的时候是有内容的,现在变成一张白纸,问法院会怎么处理。

原来老李、老张系多年好友,2022年7月的一天,老张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想向老李借点钱,过渡一下。由于金额不大,又是多年的交情,老李便直接交给老张现金5000元,老张也非常爽快地打了个借条给老李。有一天,老李发现借条上的字不见了,借条变成了白纸一张。原来老张写借条的时用得是 “消除笔”,消除笔又叫自动褪色笔,它的特别之处在于书写后的笔迹在与空气或者溶液接触后会自然消失,消失的时间与不同材质、湿度、温度、书写的速度不同而有所差异。看到的笔迹消失的借条,老李才明白自己被坑了,更让他气愤的是老张竟联系不上了。老李便抱着一丝希望来到法院咨询起诉。

法院工作人员在了解到老李是现金交付且当时无他人在场,借条上无内容,系空白纸,同时老李没有其他证据对该笔借贷关系进行佐证。法院工作人员如实向老李释法明理,告知其诉讼风险,同时还告知老李亦可在人民法院在线平台输入其相关信息,查询他这个诉讼事务的风险等级。老李思索再三,离开了法院。

【法官释法】

什么是借条?

借条是借个人或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通常由债务人书写并出具给债权人。通常产生于熟人朋友之间,借条因具有可减少借贷双方的交易和时间成本的便利性,而被广泛应用于民间借贷中。

借条应包含以下内容:

(1)出借人及即借款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2)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借款用途、利息计算标准、借款时间、还款时间;

(3)如有见证人或担保人,应注明见证人或担保人信息,并由其签字确认;担保人还应注明担保方式、担保期限。

诉讼风险防范

在现实生活中,借条中却充斥着各式各样的“坑”,其中比较常见的有“故意写错名字”、“代写借条”“利用歧义词”等。本案“消除笔借条”就是这样的“坑”。老张利用自己的小聪明赖账,而老李也因过于信任对方致自己陷入“无凭无据”的窘境。

1.发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出具或收取的借条应在完整的纸张上书写、字迹清晰、内容明确具体。

2.订立借条时,尽量采用打印版借条或自行提供纸、笔,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歧义的字或词。

3.现金交付的,及时录取订立借条及交付款项过程中的完整音视频;转账支付的,务必保留转账记录、取款记录,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老李之事而言,老李若在交付现金之前,能自带纸笔提供书写工具,或者录下老张书写过程,及时复印借条或拍照留存,亦可对借贷行为进行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可见复印件在原件损毁灭失的关键时刻能起到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交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借条范本】

借 条

为购买房产,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好友张三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率1%,于××××年××月××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