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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镇某村的一处鱼塘塘基上悄悄多了一道用黑色防水胶膜覆盖的“围墙”,引得路人纷纷注目。这一道“围墙”的材质十分特别,竟是300多个尼龙袋,里面装着蓝色、白色污泥。

近日,蓬江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权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这是蓬江法院发出的首份环保领域“从业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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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下处理费用而违法倾倒

“这么多污泥从哪里来?”

“这些污泥全部是从某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运过来的。”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塘主”李某权只能如实招来。

原来,早在2006年开始,李某权与两名朋友在荷塘镇经营一家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处理五金时会产生废水及污泥,之前废水由该公司自行处理,污泥则交由资质公司处理,处理费用1吨为1800元至2300元不等。

2014年,李某权在荷塘镇某村租用了一片鱼塘,经营鱼虾养殖。这时,李某权却开始打起了“歪主意”,他决定将未经处理的污泥运到鱼塘,用来堆砌鱼塘塘基,以节省鱼塘基围建设及污泥处理费用。于是,自2015年起李某权多次将公司产生的污泥运至其租用的鱼塘存放作为筑基材料,并用黑色防水布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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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主动修复生态环境

李某权的反常行为引起了周边群众的注意,遂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堆砌鱼塘基围的污泥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权鱼塘基围上的300多个尼龙袋共装着1002.1吨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或具有毒性有害成分或具有腐蚀性危险特征。

案发后,李某权如实供述、承认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其为自己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并写下保证书,承诺尽快修复,不会再犯。

此外,在判决前,李某权积极将鱼塘污泥交由资质公司清理完毕,并支付了清理费、鉴定费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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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首份环保领域“从业禁止令”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权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李某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案发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权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李某权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守护绿水青山,需要不断创新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判决从不是终点,在向污染‘亮剑’的同时,判后保护措施同样重要。”该案承办法官黄银平说,“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不仅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

来源:蓬江区人民法院

编辑:朱斐倩

策划:何奎

审校: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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