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国家对于很多党员干部的纪律和作风问题的调查和之前相比更加严格了,尤其是领导干部,能力越高,权力越大,就越应该守住底线,遵守法律就是底线。可是总有一些人将法律纪律当成是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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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法律纪律,就应该内化成为一种习惯,是最基本的要求。更高层面的要求可能就是道德要求。身为干部如果都不能以身作则遵守法律,那么怎么才能够让更多的人养成良好的习惯,引导更多的人向善。

很多时候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湖南一小学校长被开除公职,原因让人意外

近日湖南省汝城县芦阳镇中心学校(芙蓉学校),原校长朱畅醉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汝城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朱畅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随后被开除公职,并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很多网友对于这名校长醉驾之后,就被开除公职表示有些不理解,因为只是醉驾甚至有些人表示这样的处罚应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醉驾和酒驾还是不同的,可能其中还是存在区别的,相关的检测也已经有明确的标准。

醉驾已经是一种犯罪了,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审查可能会更加严格,所以这种审判也是根据法律来的。

被当成典型通报

除了这名校长因为醉驾被开除公职,还有很多国家公职人员在醉驾面前也是一视同仁,汝城县共通报了三起这样的典型案例。汝城县延寿瑶族乡九如村村主干、延寿瑶族乡第十四届党代表谭海源醉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最终谭海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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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农业服务中心退休干部蓝房攸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蓝房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蓝房攸在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处予行政拘留七日、吊销驾驶证两年、罚款205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蓝房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国家公职人员本身作为很多人学习的榜样,身上就应该承担更多,尤其是作为很多人的榜样,就应该做到严以律己,但是这样的醉驾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所以也应该接受处分。

可能很多网友也会比较好奇为什么同样的犯罪原因,最后的处罚却不一样,这可能是因为犯罪的很多细节不同,像是有些人醉酒后驾驶,可能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有些人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处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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