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1日,攀枝花市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县内某汽配门市检查时,发现1盒待销售的刹车调整臂,盒身上标有:“刹车调整臂,国家鑫安卡专利,国家专利号:ZL20115.0252020.7,国家专利号:2011072000186580,上述产品标注国家专利号中第5位数字5和0与专利号的组成不符,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无法查询到上诉两个专利号。2月22日,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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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下列专利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给予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刹车调整臂1盒、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陈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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