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四川省凉山州市场监管系统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案件,有效规范了行业经营行为,全州市场环境持续向好。日前,该局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西昌某公司从无资质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案

2022年7月31日,凉山州市场监管局联合西昌市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瑞蓝2Resfylane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等11种医疗器械是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使用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2种药品是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使用的麻舒痛乳膏属于未经批准的药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4.2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2月7日,凉山州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购进和使用的产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雷波县某公司销售失效烟花爆竹产品案

2023年1月16日,雷波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过期烟花爆竹产品4种,雷波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4种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023年2月6日,雷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过期烟花爆竹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过期烟花爆竹产品、罚款76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冕宁县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2022年12月1日,冕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发电厂房内有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2台,但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手续,冕宁县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冕宁县市场监管局于12月21日对该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设备仍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2023年2月6日,冕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会理市某母婴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31日,会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亲子岛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投诉,对会理市某母婴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与亲子岛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签订的促销协议和品牌授权书于2022年3月13日到期,到期后未续签相应协议及品牌授权书。截至2022年8月31日,会理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该母婴店仍在继续使用该公司商标。该母婴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2023年1月3日,会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越西县某中学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案

2023年2月14日,越西县市场监管局在学校食堂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越西县某中学食堂有严重浪费食品的现象,越西县市场监管局向该学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2月28日,越西县市场监管局对该中学食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该学校学生正在食堂用餐,在6个食堂餐厨废弃盛放桶内发现学生倾倒饭菜合计约820斤。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2023年3月20日,越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金阳县某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2023年2月6日,金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金阳县审计局移送的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在未申办《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制定收费标准收取《XX证》办理费用,自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11月10日共计收取办理费用255人59500元。经核实,违规收取的费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生态方面)。当事人擅自收取《XX证》办理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2023年3月21日,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盐源县树河镇某通讯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2022年11月17日,盐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20日起,利用自己在树河镇开设的手机店,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或充值手机话费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发送到自己微信相应的交单群内,然后又使用客户手机接收验证码,将接收到的验证码发到交单群内,以8至17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下游黑灰产业人员注册网络虚拟账号牟利。经查,当事人贩卖他人手机号及验证码共非法牟利512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2022年12年27日,盐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29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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