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南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李宏坤收到一面申请人朱某赠送的锦旗,这是我院自“豫剑执行”行动开展以来,当事人赠送的第一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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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晁某系邻村村民,2015年5月,晁某以经营为由向朱某借款1万元,到期后,朱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起诉至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南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南乐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确认了调解协议效力。

晁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朱某于2022年1月向南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双方在执行程序中再次达成和解。和解后,晁某分期履行部分案款后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朱某于2023年2月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后,执行员李宏坤考虑到被执行人晁某多次违约的情况,决定将该案放在“豫剑执行”集中执行活动的第一站,到达晁某家中后,十多位执行干警依法对晁某家中进行了搜查后未找到晁某,现场向晁某妻子依法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后,晁某切实感觉到了强制执行带来的压力,于集中执行活动当日下午,将剩余案款一次性全部履行,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自“豫剑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开展以来,南乐县人民法院迅速部署落实,以行动保民生,以强制执行力促进履行,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将集中执行活动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开展,以扎实的办案成果、真金白银的执行结果,彰显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威慑力、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