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年1⽉12⽇16时

地点: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治县坡贡镇

本案相关人:

张磊:男,原系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治县公安局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

王道胜:坡贡镇派出所协警

郭永⽂、郭永华、郭永志、代⼨忠、代朋良:系郭家和代家起冲突的双方

案情经过:

2010年1⽉12⽇16时14分,值班协警王道胜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在坡贡镇粮管所门⼝打架,要求出警,时任派出所副所长的张磊随即带领协警王道胜驾驶警车赶往现场坡贡镇粮管所。

到达现场后,张磊发现郭永⽂、郭永华与代⼨忠、代朋良正相互撕打。根据事后调查了解到两家因为赔偿原因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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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和协警王道胜随即上前对两家人进行制止。郭永华、郭永⽂不听劝阻,反⽽过来抓扯张磊、王道胜,张磊将郭永⽂推倒在地,随即郭永⽂捡起旁边的砖头准备击打张磊,张磊见状掏出佩带的六四式⼿枪进⾏警告,郭永⽂被迫扔掉砖头。这时王道胜也制止住了郭永华。

张磊和王道胜让双方去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在步行到坡贡镇政府岔路口时遇到醉酒的郭永志。当郭永志知道代家和郭家起冲突的事情后,借着酒劲就要去打代寸忠。张磊和王道胜连忙去阻止郭永志,郭永志转而去抓扯前来阻止的张磊,这时郭永华也去帮郭永志抓扯张磊。

张磊摆脱抓扯后,张磊掏出携带的手枪朝天开了第一枪,鸣枪示警。

此时郭永志和郭永华已经上头,继续扑向已经鸣枪示警的张磊。张磊一边后退,然后朝天鸣了第二枪示警。

此时郭永志借着酒劲已经彻底疯狂,不管不顾继续向张磊扑去抓扯张磊。

两人在抓扯的过程中,张磊击发第三枪打中了郭永志的右大腿。

郭永志虽然受伤仍和张磊抓扯在一起,在抓扯中张磊朝右前方开了第四枪。此时第四枪正好打中了旁边的郭永华左面部,郭永华中枪倒地死亡。见状右大腿受伤的郭永志继续对张磊进行抓打。

张磊击发了第五枪,击中了郭永志的左额部,郭永志倒地死亡。

在这一分钟左右,张磊连开了五枪。张磊随即⽤⼿机向上级领导报告了处警过程中开枪致⼈死亡的情况。

2010年2⽉11⽇张磊因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触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22⽇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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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其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枪套筒上的擦拭物中检测出二被害人的DNA,可以证明二人曾经接触过枪支。张磊的辩护⼈提出张磊在郭永华、郭永志抢枪的情况下开枪进行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过法院调查查明:张磊的辩护⼈提出的“郭永华、郭永志具有抢枪⾏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证⾔只证实郭永华、郭永志对张磊有推拉、抓扯⾏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害⼈具有抢枪⾏为。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虽证明张磊枪支上具有二被害人的DNA,但⽆法确定所检验的DNA来源于⼈体的何种组织细胞,仅凭鉴定结论不能确定死者是否接触过涉案⼿枪。因此该辩护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张磊制止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阻挠和攻击,开枪致二人死亡,其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判决张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此案一出引起大家的关注讨论。

有人认为:张磊是在执行公务,面对被害人的暴力阻碍,可以使用武器进行防卫,属于合法的职务行为,并且判处张磊有罪,打击了一线执法民警的积极性。

也有人认为:张磊作为公职人员,应该严格使用武器,两个被害人虽然对张磊进行抓扯,属于妨碍警察执行公务,面对威胁张磊可以使用武器,但是二人罪不致死,张磊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对后面两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