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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诉称,2021年4月份,朋友蒋某向某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当时约定借期2个月。但到期后,蒋总以无钱为由推诿,遂向法院起诉。

【受理】

怀来县人民法院沙城法庭依法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到原告诉状中载明的被告住所地送达,均未找到被告。后经电话联系,被告蒋某声称自己长期在外经商,不能确定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的具体时间,并且拒不向法院提供其具体的送达地址,原告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现在确切的居住地址。

为此,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在确认被告蒋某的手机号码确为其本人使用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拍照,通过彩信向其发送,并对送达过程记录在卷。

【判决】

2023年3月27日,怀来县人民法院沙城法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蒋某未到庭应诉。当日,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及相应利息。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