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北京,男子郑某一个月的时间内,用60多万元打赏主播。事后,郑某后悔自己的行为,遂以自己有病为由,要求退还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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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平日里工作也比较繁忙,忙碌之余非常喜欢刷短视频,每天花费在上面的时间都有好几个小时。不仅如此,最近郑某迷上了看直播。他不光看,还会给自己喜欢的主播进行打赏。

一开始,郑某也只是充点小钱用来打赏。可是后来越来越没有节制,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就在短视频平台上充值了60多万元。

几乎所有的钱都用来打赏给了主播。当然,郑某的博爱不仅限于几个主播,而是先后打赏了50多名主播,一共有将近2万次的打赏行为,可以说是非常疯狂了。

但是因为郑某本身的经济实力一般,在进行了这么大额的打赏之后,郑某突然意识到自己的打赏行为有些失控,造成了自己经济上的巨大问题。

所以郑某要求对方退还自己的60多万元,理由是自己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行为是不能自己控制的,所以打赏行为无效。

但是郑某的主张被拒绝。他们要求郑某出示相关的鉴定文件,并且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后来郑某虽然提交了自己的相关诊断证明,但是他的诉求仍然被驳回了,那么这件事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呢?

1、郑某主张,因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所以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平台方退还打赏的60多万元。他的说法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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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郑某认为,自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的打赏行为应该是取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但是他们并不同意或者追认郑某的打赏行为,所以平台应该退还打赏的全部钱款。

2、在民事诉讼中,相对应的使用条款来自于《民事诉讼法》,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也就是说,郑某主张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主张。后来,郑某提交了自己的病历以及司法鉴定书等内容作为证据。

根据郑某提供的证据,其内容清晰地标有“精神检查: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 认知活动无障碍...入院诊断中,写明:不伴有精神病性的症状发作。而司法鉴定书中也标明:郑某被鉴定诊断为:狂躁发作(缓解期),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果是,郑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郑某提供了相应的这些证据,虽然证明他患有精神类的疾病,但是并不能证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换句话说,是不是因为鉴定意见中,郑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认定郑某说谎呢?这个自然也不是这样的。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精神病人是否免责时,最重要的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在发病时期内实施的行为,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及其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也要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并非精神病人就免责,同样的,因为郑某提供的鉴定报告并不是在他做出打赏行为的期间鉴定的,也不能片面的认为,他打赏的时候没有发病。

但是,郑某也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他进行打赏的时候,是处于发病的状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郑某本身的精神类疾病已经处于缓解期,在好转的状况,还和别人一起开了公司,正常生活。

所以综合来看,法院并不能认定郑某进行打赏的时候是处于发病状态,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驳回了他的请求。

4、很多人会有误解,是不是精神病人犯了错甚至犯了罪,就可以不受惩罚呢?当然不是这样的,《刑法》中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精神病人不负法律责任,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是在发病时实施的犯罪,即被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当然在民事行为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便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了民事纠纷,还是会向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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