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山东,泰安。女子和丈夫离婚,婆婆却起诉要求女子支付自己带孙费100000元,那么法庭是否会支持婆婆的诉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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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姚女士和苏某结为夫妇,婚姻生活还算美满,但是夫妇二人都是努力打拼事业的人,因此也没有打算很早要孩子。然而毕竟需要考虑家里老人的想法,老人需要享受天伦之乐。

之后姚女士夫妇生了一个女儿小苏,有了孩子本来是件高兴的事情,但是对于姚女士而言,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姚女士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丈夫苏某基本帮不上什么忙,婆婆李某心疼儿子媳妇,于是自愿承担起了照顾孙女的责任。

孩子有了婆婆的照顾,姚女士再也不用担心照顾孩子的问题了。丈夫自然不必说,有了母亲照顾孩子,苏某当然更放心了。夫妻终于可以没有后顾之忧,两人基本把全部精力放到了事业上。

几年之后,两人都在事业上有了发展,但是双方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最终姚女士和苏某决定离婚,然而孩子却愿意跟随母亲姚女士一起生活。

两人离婚,最不愿意的就是婆婆李某,作为母亲当然不希望儿子媳妇的婚姻以失败告终。于是也曾经说服和劝解,希望两人不要分道扬镳。

然而两人确定感情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只能告诉李某离婚是不可挽回的事实。李某自然希望自己带大的孩子不要离开。但是最终,姚女士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

婆婆李某自然不愿意,感觉自己多年的辛苦付出却没有得到孩子的认可,孩子不愿意和自己在一起而要跟着妈妈。李女士无法接受。

李某认为,自己一把屎一把尿的把孙女带大,孙女却不领情,太不孝顺了,这种心态下,李某觉得心里很不平衡。

于是儿子媳妇离婚后,孙女被姚女士带走,李某便一纸诉状向姚女士索要孙女的抚养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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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呢?

一、奶奶带孙子并非法定义务

姚女士和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照顾不过来孩子,因此孩子的奶奶李某承担了照顾孩子的责任。这种情况,大多数家庭都有,出于对下一代的喜爱和亲情,老人们总是义无反顾给付出。照顾完儿女又照顾孙辈。

当然,如今竞争压力加剧,父母在外面打拼,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力分担家务和带小孩。另外,老人与孙子(女)之间毕竟有血缘关系,帮助子女带小孩,分担他们的负担,也是亲情所在,然而看似“天经地义”的事情在法律上却是经不起推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显然,法律中规定子女的养育责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因此,孩子的法定抚养人和监护人是父母双方。

当然如果孩子的父母都不在了,那么祖父母也会成为法定监护人和抚养人。不过这又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

所以奶奶李某认为,自己60岁了 ,也承担了孙女多年的抚养照顾责任,应当得到经济补偿。那么既然李某并非孩子的法定抚养人,因此李某有权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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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某提出经济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事件中,李某在儿子媳妇离婚后,要求姚女士支付照顾孩子的经济补偿10万元,如果从感情上来看,李某是因为孩子离开自己无法接受,毕竟是自己照顾长大的,因此从感情上无法接受。

但是从法律规定上是否有相应的依据呢?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按照此项法律规定,在孙女的父母双方均在世时,奶奶李某并非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也无需承担孩子的法定义务,并且在李某照顾孩子多年,并且因此也花了不少心血和金钱,这都是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且姚女士也承认,孩子一直是李某在照顾。

对于李某来说,并没有法定照顾孩子的义务,而在此过程中确实也损失了金钱。因此李某有权请求孩子的父母给予补偿。如今孩子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显然李某认为受益人是姚女士,因此向姚女士提出赔偿10万元的经济补偿。

但是,该条规定却适用于无因管理,也就是说,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显然,李某管理孩子,并非为了避免最自己利益受损而进行的。

李某是孩子的奶奶,孩子并非任何人的私有财产,不管是孩子的父母还是其他亲人,都对孩子应当承担照顾和监护责任,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符合伦理纲常。

未成年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也就是说除了父母之外,其他人也应对孩子有照顾义务,而奶奶李某也是其中之一。李某并不能因为成年人之间的问题,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况且爱幼护也是人之常情。

因此审理认为:双方婚姻关系虽已不在,但孩子与父母、祖辈的亲情仍在,不应将长辈的纠葛加注在孩子身上,因此对李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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