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前试驾试乘,原本是机动车买卖行业的行规。某男子却对此动起了“歪心思”,以试驾为由强行骑走他人摩托车。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害人陈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售卖某品牌摩托车的信息。被告人章某获知该信息后,主动联系被害人陈某,表示自己有购买意愿。2022年4月30日,被告人章某与被害人陈某相约见面,被告人章某以检查车况为由要求试驾摩托车。在试驾过程中,被告人章某突然加速将摩托车强行骑走,将摩托车运回南昌市进贤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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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日,被告人章某在进贤县驾驶涉案摩托车时,因车辆证件不全被交警部门扣押,随后案发。经贵溪市价格认定监测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经贵溪市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被告人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理。法院结合被告人章某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本案中,章某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夺罪,在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界,存在老生常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承认“公开盗窃”,传统刑法恪守盗窃只能秘密进行,将公开盗窃行为划归为抢夺,而新刑法理论则严格区分盗窃与抢夺,承认“公开盗窃”也构成盗窃罪。

首先,从盗窃的字义上来看,“盗窃”的两个近义词为“偷窃”和“偷盗”,其中“窃”和“盗”两字所表达的意思均是通过非法手段改变财物的占有关系,即破坏占有的的意思,并没有“秘密”的意思,加上“偷”作为修饰后,“秘密”盗或窃的意思才得以体现,而在没有偷修饰的“盗窃”中根本没有秘密的要求或看不出有秘密的意思;

其次,从刑法条文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也看不出有秘密的要求。从国外相对先进的刑法理论来看,公开盗窃构成盗窃罪。从现行刑法条文及对盗窃字义的理解来看,要求盗窃必须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观点,似乎系人为添加之嫌。人为添加构成要件要素,势必会缩小盗窃罪的范围,传统刑法理论者对此的解释为,为了不挤压抢夺罪的空间,将公开盗窃划归了抢夺。实际上,抢夺罪完全没有存在空间和必要,可以将抢夺罪分别划归盗窃罪和抢劫罪,抢夺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存在本来就是一种怪胎。

以飞车抢夺司法解释为例: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趁机夺取财物的;

二、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三、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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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既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抢夺罪,就要合理解释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从刑法分则体系上来看,抢劫、抢夺与盗窃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属于“破坏型”财产犯罪,即通过暴力或其他手段改变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的犯罪。抢夺与抢劫的区别在于,抢劫是当场对人实施暴力强行取财,而抢夺一般表现为“对物暴力”。抢夺与盗窃区别在于,抢夺是针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的,而盗窃的对象虽然也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并不紧密。

:孙某背着一个装人十万元人民币的包,刘某对孙某实施殴打,压制了孙某的反抗,强行拿走十万元,构成抢夺罪;王某从孙某肩上抢下包取走十万元扬长而去,构成抢夺罪;江某趁孙某摔倒,将包摔落几米外,趁孙某还没从地上爬起来,在孙某眼皮底下拿走包逃走,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从法院判决来看,该院不承认公开盗窃构成盗窃罪,仍将公开盗窃行为认定为抢夺罪,有其传统的刑法理论依据。

本文认为:从案情来看,章某在试驾摩托车时,陈某虽然没有将摩托车现实占有,即使章某将摩托车驶离了陈某的视线,此时,从观念上来说,该摩托车仍处于陈某占有之下,这种状态下,陈某只不过对摩托车的占有处于驰缓状态,没有紧密占有摩托车,章某骑走摩托车就是公开盗窃,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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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由于我国仍存在传统刑法理论与当前主流刑法理论之争,两者在处理大多数案件时,并没有争议,但在处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及刑法理论体系上仍存在差距。本案定盗窃罪还是抢夺罪,是检验持传统刑法理论还是当前主流刑法理念的试金石。无论如何,只有形成刑法理论的良好争论,才能在刑法百花园中绽放出姹紫嫣红鲜花。本案中,章某构成抢夺罪也好,还是构成盗窃罪也罢,是刑法理论观点不同所致,并无是非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