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一男子贪小便宜,平日里惦记同村的一处鱼塘,某一天,男子在鱼塘准备盗鱼时,不慎落入鱼塘之中溺亡,家属不接受这个事实,决定向鱼塘主索赔72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后到法院协商解决,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处鱼塘主赔付男子家属7万余元。

男子文某是种藕的庄稼人,邻居官某是经营鱼塘的老板,两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文某看到官某的鱼塘不小,心里暗自妒忌,想出了一个坏主意。

当天晚上,文某趁着下大雨,独自一人到鱼塘边缘布置渔网,这里是位于他的藕田和官某的鱼塘排水口,偶尔会有鱼从这个位置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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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早有计划,特地在大雨时候出门,就是预计鱼塘上不会有人巡逻,只要将渔网放置在排水口,之后就能长期不劳而获。

随后,文某将渔网布置妥当,畅想自己的英明,可下一秒意外很快发生,在他起身的时候,脚底一滑跌入到鱼塘之中,情况十分危急。

可惜的是,文某聪明反被聪明误,发生意外的时候并没有人看到,求救声也被雨声淹没,不幸酿成了一场悲剧。

然而,文某彻夜未归,妻子梁某很是担心,四处寻找无果只能报警,民警接到求助信息后,沿着文某可能出现的地方进行搜索。经过一段时间的搜寻,民警一行人在官某的鱼塘边缘找到了落水的文某,此时的他已经气息全无,不远处还有他布置的渔网。

民警对现场进行封锁,实地考察后发现,鱼塘边缘有文某的脚印,鱼塘深度有2米多,正好碰到暴雨天气,因不习水性被淹死,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

梁某经历了丧夫之痛,认为是官某管理鱼塘出现了问题,才会导致丈夫意外溺亡,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抚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费用,总计72万元左右。

官某拒绝赔付这笔钱,他认为文某是想要盗鱼才意外溺亡,事先还准备渔网进行捕捞,自身有过错,不愿意同意梁某的要求。

双方因此起诉到法院之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官某没有完全落实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10%的赔偿义务,即7万多元的费用。

1.文某半夜到他人的鱼塘中布置陷阱,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某身为完全民事责任行为人,他应当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深夜到他人的鱼塘之中设立陷阱,有盗窃的可能,在刑法之中,多次盗窃和数额较大都能认定为盗窃罪,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际操作中,鱼塘之中的鱼物价不高,无法对特定的人群实施严惩,让贪小便宜的人有机可乘,最后才酿成了悲剧。

2.为什么法院会认定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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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官某长期经营自家鱼塘,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鱼塘边缘设置安全提示和加装护栏,可是现场考察下来,官某的鱼塘并没有设置相关的安全措施,这是导致文某得以进入的原因。

另外,文某在溺亡前很有可能从事违法行为,可是并不能否认他享有的安全义务,所以法院认为,此次悲剧,文某承担主要责任,官某承担必要责任。

3.案件之中有个关键的细节讨论,就是关于文某落水的位置在村里的公共位置上,官某提供了监控作证,所以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0%。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说出了72万元的赔偿金额是不合理的,文某住在鱼塘附近,应当清楚鱼塘本身有危险性,加上案发时正在进行违法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官某承担十分之一的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

官某终因为文某落水溺亡赔付了对方家属7万元。

最后,鱼塘偷鱼的人不少,大家遇到这种人是很烦恼的,鱼的价值不高,可是持续的盗窃已经伤害了自身利益,在此建议经营鱼塘的老板要设置好防护栏,做好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还能够在鱼塘之中养狗,对盗窃者进行驱逐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