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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

突然分手了

彩礼怎么办?

“三金”归谁?

婚纱照摄影费等结婚支出算谁的?

基本案情

此前,张三(男,化名)与李四(女,化名)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张三向李四支付彩礼、购买钻石戒指、金手镯等首饰,并为结婚支出服装购置费、订亲风俗礼金红包、婚纱照摄影费、宴席费等费用。此后,双方开始同居,期间产生房租等费用。后双方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返还彩礼及首饰、支出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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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彩礼怎么办?张三、李四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因此,婚约解除后,彩礼应当酌情予以返还。

“三金”归谁?张三为与李四结婚所购买的金手镯等首饰,系以结婚为目的,现婚约已解除,故李四应将其收取的首饰予以返还,若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结婚支出算谁的?订亲风俗礼金红包是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在彩礼之外为结婚而支出的金钱、物品,且均已消费,故可不予返还。

综上,判决李四应向张三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及其收取的金手镯等首饰,若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三:(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二)(三)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在处理彩礼等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并灵活把握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价值较小的纪念物品、请客招待费用等宜认定为正常的礼尚往来,被排除在返还范围。但是价值贵重物譬如金首饰等应当归于返还范围。

来源:漳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