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恶意下单1209袋方便面被诉上了热搜,被判向商家道歉并赔偿1200元经济损失。

2022年3月,王某付款109.82元,网购某网络购物平台注册店铺内的无糖藕粉。收货后,王某以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店铺存在虚假宣传为由申请退款,并投诉至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购物平台经调查认为,店铺所售藕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驳回了王某的退款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有对店铺作出处理。

因对处理结果不满,王某在2022年10月14日、10月25日和10月26日三天内,付款18222.28元,在该网店内连下10单,经统计共计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又立即申请退款退货。

当时王某下单的时间接近双十一活动,因为其频繁下单退单,导致商家评分降低,失去参与双十一活动的资格,对商铺的信誉造成很大的影响,日销售额也大幅下降。

商家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至法院。王某则坚称买卖自由,自己只是在行使作为网购者的个人权利。

(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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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七天无理日退货,那是保障正常情况下,合法合理的退货,而不是那些胡搅蛮缠、故意毁谤和恶意的退货。如果这样的行为得到了认可,那么商家的利益就会受损,我们的三观就会出现偏差。

@叨叨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的退货权利是由法律保障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商品购买双方有约定或者按照商品本身特点不能退货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可以进行退货,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这条法律规定的形成,实际上是基于网络购物并不是现场消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都受制于商家宣传,所以法律为了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的退货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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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民事权利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上,恶意退货行为可能会触犯相关法规,造成经济损失,并影响到商家的正常经营和利益。因此,商家对于恶意退货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在本案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用自己退货退款的权利,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报复骚扰商家的目的,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益,主观上是存在恶意的,所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行使个人权利要有清晰的边界意识,应合法、善意地行使权利,一旦逾越了边界,便是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应该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问题,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理性,共同建设一个文明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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