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亲朋好友在一起喝酒是一种常见的感情交流方式,本身并无不妥之处。但不顾本人身体状况,大量饮酒,或共饮人未加劝阻、照顾不周而导致醉酒人发生意外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宋集法庭调解了一起因醉酒人意外死亡而起诉组织者、同饮者赔偿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甲某因家中办事宴请客人,村民丙某与乙某等八人同桌饮酒吃饭。饭后,丙某回到家中死亡。丙某的配偶及子女因与酒席组织者甲某、同桌饮酒的乙某等八人就丙某死亡赔偿一事协商不成,诉至临泉法院。

因本案涉及的人员较多,死者家属情绪较为激动,且原告与被告为同村村民,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矛盾激化,修复破裂的社会关系,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法庭,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原告与各被告就赔偿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各被告当场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本案顺利调解成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以及法庭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均表示满意,原告向宋集法庭赠送锦旗致谢。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九被告作为共饮人,对死者负有注意、提醒、劝阻和酒后安全保障义务。在对饮中,九被告未注意到死者的状态,造成了死者饮酒后,回到家中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死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其应当知道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会带来的风险,但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在饭局上大量饮酒,对其死亡具有较大的过错。因此,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以下几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01

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宜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事故等损害。一旦饮酒者想要驾车,同饮者必须极力劝阻,避免危害行为发生,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君贪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珍爱生命,适度饮酒

来源:临泉县人民法院

本文中图片、文字、音视频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违规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

联系电话∶18656876341 联系微信∶75474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