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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拒不配合调查,还辱骂、脚踢交警。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翔危险驾驶、袭警一案,并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以罚金5000元,以袭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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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1日15时40分,被告人陈某翔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宾阳县黎塘镇民主西路68号门前路段时,与杨某强停放在该路段门前的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宾阳县交警接警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处置。在交通事故现场,被告人陈某翔拒绝配合交警的工作,拒不说明其个人身份信息,也不配合酒精检测工作,还对执法民警大声辱骂和威胁。后交警将陈某翔带至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急诊科,其依然拒绝配合交警工作,也不配合医护人员抽血检测。

同日16时30分许,黎塘交警中队领导唐某前来对被告人陈某翔做思想工作并用警务通手机对其进行人脸识别时,被告人陈某翔趁交警唐某不备突然朝其胸口处踢了一脚。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翔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3.84mg/100ml。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翔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翔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但不配合交警检查处理还暴力袭击民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和袭警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翔归案后能够如实地供认其酒后驾驶、袭警的行为和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翔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于袭警罪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杨某强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杨某强维修车辆的费用19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翔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翔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提醒

奉劝每一个公民都要遵纪守法,千万要守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底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主动配合人民警察执法办案,尊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千万不要像本案被告人陈某翔一样做出追悔莫及的行为。

文字:彭文杰、甘园

图片:黄晶

编辑:甘园

审核:乐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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