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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期

一位老人有3个子女。2019年,老人住院,3个子女约定轮流照顾。其间,老人向子女公开了其持有的40余张存单,合计50万元,这是他跟老伴一生的积蓄。子女们对存单登记、拍照后,交由小儿子梁某国保管。2020年1月,梁某国持存单先后多次在银行支取现金,总计45万余元。2020年3月,老人去世。其他子女得知老人存单已被小儿子支取,就向小儿子索要,要求平分遗产。

此时,小儿子拿出一份遗嘱,上面写着这50万元存款除去料理后事的费用后,剩下的由小儿子享有。这份遗嘱是由他人代书,并有老人生前好友作为见证人签字,但遗嘱上只有老人的手印,没有老人的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庭审中,小儿子承认老人临终前身体健康,能吃饭、看报、写东西。因此,法院有理由相信老人在立遗嘱当天完全有能力在遗嘱上签名,但老人没有在这份遗嘱上签名,明显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此外,在当时的条件下,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完全可以通过手机录音录像来弥补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的缺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但是他们都没有这样做。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无效,这笔存款应该由几个子女间依法分割。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为什么法律会规定这么严格的遗嘱形式呢?这是因为遗嘱毕竟是被继承人对其财产的最终处分,而且是在其死后才能得以执行。因此,为了确保真实性和严肃性,法律有必要对遗嘱规定严格的形式,来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

比如,自书遗嘱,要求必须是老人亲笔书写,这样就比较容易识别遗嘱书写的主体,伪造遗嘱的难度就比较大,也更能体现老人的真实意思。而代书遗嘱主要是针对文化程度不高的老人,需要找到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村干部、社区的人来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但是一定要注意老人需要自己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而不仅仅是摁手印。如果老人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那最好还是找到两名村干部或者社区的人见证,然后老人在他们的见证下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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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贺臣 编辑 | 王会苹

视频编辑 | 王玉琪

主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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