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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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急 普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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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

审核|吴勇征

编辑|黄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