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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提勤(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

你在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5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在响水县城开山路6-26门市内使用三菱针为袁**、邓**提供祛痘医疗美容服务,其中可确认的违法所得为叁佰零柒元贰角(307.20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柒元贰角(307.20元);2、没收响卫医证保决[2023]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登记保存的器械;3、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除外)到响水县卫生监督所政策法规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节假日除外)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响卫医罚告﹝2023﹞00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三十日内到响水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一科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响水县城卫生路064号

联系部门:响水县卫生监督所

电话:0515-86870190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