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约了朋友晚上吃饭,五个人共消费了648元,可是男子在查看账单时,发现比平时贵了241元,一气之下找来了老板要说法,老板声称是加了5个菜,可是男子明明记得只上过八个菜,经过多方查证,该餐饮店老板才承认是他的问题。

当天晚上,李先生带朋友到一家餐馆改善伙食,总共来赴约的是五个人,按照各自的喜欢点了八个菜品,李先生还自带了酒水。

酒足饭饱之后,李先生叫来服务员结账,由于喝了一点酒,迷迷糊糊之中只看到了消费648元,几名朋友催促他离开,没有多想就支付了餐费。

等到李先生坐下来冷静想想,发现账单上记录的菜品有的根本没上,八个菜被记成了13个菜,任谁都无法接受,于是李先生带着账单找到老板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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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先,老板解释,是在喝酒期间陆续加的菜,可能是李先生没有注意,但是李先生向朋友查证,后续的餐桌上并没有再加菜了。

紧接着,李先生叫来了几位朋友,几人坐在餐厅之中开始核算账单,一一对应之下,八个菜的价格应该是407元,期间肯定有问题。随后,李先生叫来老板对证,双方就餐费的问题进行沟通,老板眼见无法糊弄过去,只能承认是上一桌的客人没买单,多算了241元。

可是,李先生不同意这个说法,明明账单在点餐之前已经确认了,怎么会出现这个错误?李先生认为,老板是趁着他们喝醉酒的状态,多加了5道菜和酒水,本意就是想多赚他们一点钱,老板无法解释,只能连连道歉承认错误。

要不是李先生对菜式有印象,真的会被老板的把戏多收了三分之一的钱,于是他要求老板按照相关规定,三倍赔偿!老板听到李先生的要求,语气逐渐变了,拒绝了他们的索赔,李先生一气之下选择报警,由警方来协商解决。

等到警方到达现场后,老板才认怂退回了241元,可是不接受李先生的索赔要求,告知他可以向市监局投诉,态度十分生硬。李先生看出了老板的无赖,直接将这一情况反馈到市监局上,投诉饭店不合规经营,事件经过媒体报道成为别人避雷的参考。

1.老板的做法显然是不对劲的,属于侵犯李先生的消费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具体到本案之中,李先生一行人到店消费,在法律上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家应保证价格合理,公道透明的原则,可是老板过于贪心,想趁着李先生等人醉酒时,多收三分之一的餐费。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事后还强硬地让李先生去投诉,可想而知,他并不是第一次如此操作!

2.老板在提供菜品时,故意加多5个菜,李先生要求他进行赔偿是合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 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对消费者是承担如实告知和社会公德的,应当以诚信经营为主,在李先生提出质疑时,老板并没有说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涉嫌价格造假的问题,虽然老板退回了241元,但是不足以抵消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要知道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老板错了就是错了,应当及时赔偿争取李先生的原谅。

3.老板以“上一桌没买单”为由,对李先生等人进行安抚,可是消费者在下单是通过线上点餐的,出错的几率大大降低,这构成了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老板作为经营者,在菜品上的价格比消费者更清楚,故意算错账单,主观上有欺瞒李先生的嫌疑,客观上李先生已经付款,说明欺诈行为已经形成,男子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老板三倍赔偿的。

如果老板是有诚意的,应当在退钱的基础上给予李先生一点补偿,不至于将问题严重化,最终导致李先生不爽投诉到市场监督局,将面临更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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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无论是消费者要求,还是法律义务,该店的老板都不应该犯下如此错误,提醒餐饮从业人员,合规经营,诚信为本才是长久之道,否则一旦有消费者投诉,那就不是几百元的餐费,极有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