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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月4日14时00分,揭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棉湖中队执法人员在揭西县金和镇山湖路段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粤V*****轻型厢式货车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该车车厢内有190个煤气瓶(均装满煤气),经调查得知:该车车主兼驾驶员赵某某使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粤V*****轻型厢式货车从汕头市潮阳区运输190瓶煤气前往揭西县金和镇,并以1瓶4元的价格收取费用。

揭西县交通运输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车辆、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当事人赵某某承认上述违法行为。

揭西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赵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案情分析

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品,相关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品必须由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取得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运输。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运输资质的轻型厢式货车私自拉载液化石油气,轻型厢式货车空间狭小,运输过程中,液化气罐相互挤压和碰撞,产生的火花极有可能引燃气罐,发生爆炸,轻型厢式货车没有危化品的必要消防设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如发生事故,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案中,当事人赵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前提下,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

▍来源:揭西县交通运输局、揭阳交通发布

▍创作:揭阳生活在线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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