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广东珠海,7岁的男孩和2岁女孩一起玩耍,男孩后来将女孩推倒,之后还是若无其事的在一旁玩耍。女孩的父亲看到后愤怒地冲向男孩,一脚将男孩踹倒在地,导致男孩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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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吴某和家人一起带着自己2岁的女儿到逛街。其他的大人在广场里东逛西逛,吴某自己带着女儿在一楼大厅的一个空地玩耍。

这时,从另外一边跑来一个7岁的小男孩陈某。陈某跑过来之后,便到了吴某女儿的身边,两个小朋友一起奔跑玩耍。

一开始,两个孩子玩得很开心,吴某看着有别的小朋友一起玩,便站在远处观察,没有阻止孩子们。可是,玩着玩着不知道怎么了,7岁的陈某突然从背后推倒了吴某2岁的女儿。

推倒对方后,7岁的陈某似乎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依然继续在旁边奔跑玩耍。吴某在远处看到自己的女儿被推倒后,趴在地上大声哭喊,心里非常地愤怒。

刚才事发的全过程都被吴某看在眼里,但是他第一时间没有选择去抱起自己的女儿,查看她的情况。而是奋力地冲向7岁的陈某,陈某丝毫没有意识到危险的靠近。

吴某用力一脚踹在了7岁的陈某后背上,将其重重踹倒,自己还险些因为用力过猛摔跤。踹倒对方后,吴某还指着7岁陈某大骂。

似乎是泄愤之后,吴某才想起来去扶起自己的女儿,查看女儿的情况。时不时地还嘴里骂着7岁的陈某,被踹倒的陈某也并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错,别人要这样对待自己,独自坐在地上哭泣。

这时,陈某的母亲出现,看到儿子坐在地上哭泣,连忙跑过去询问并且查看情况,才发现7岁的陈某因为面部摔在地上,造成了嘴部受伤。

  • @摔了个坑儿 补叨

1、事情发生后,网友们几乎一边倒的站在了吴某的对立面上,认为即使7岁的陈某有错在先,作为一个成年人,也不应该用这样的方式对待一个孩子。

他作为家长,也没有起到一个榜样的作用,而是选择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他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选择

当然,也有小部分网友表示,作为一个女孩的父亲,也能理解吴某看到有人欺负自己女儿的心情,当时那一刻可能就是失去理智的行为,也情有可原。

2、在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吴某的行为呢?

首先,陈某只是一个7岁的孩子,根据法律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不论7岁的陈某做了什么错事,对吴某的女儿造成了任何的伤害,在法律的角度,该负责的都不是他自己,而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监护人。

换句话说,即便吴某需要找人承担责任,也应该直接寻找陈某的监护人是他的母亲,而不是7岁的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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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吴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那么他殴打别人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被殴打的陈某是一个7岁的孩子,不满十四周岁,那么吴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就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7岁的陈某被吴某踹倒后鉴定为轻微伤,但是如果吴某的行为造成了7岁的陈某构成轻伤的话,那么吴某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吴某还会面临更加严重的后果。

本来在这件事情的一开始,吴某一方作为受害者,是可以要求陈某和他的家人就他的行为道歉,甚至作出赔偿的。

但是因为吴某的不理智,反而成了施暴者,不仅自己要付出代价,还要赔偿陈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3、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要拥有理智和思考的能力。不能因为一时的失控,做出伤害别人尤其是孩子的行为。

事发当时,7岁陈某的父母不在身边,试想一下,如果陈某的父母也在身边,看到吴某这样对待自己的孩子,是不是也会像他一样,对他拳脚相向,闹到两败俱伤不可收拾的地步呢?

每个父母都有保护孩子的本能,但是保护的手段和方式,应该是合理合法的。

发生事情,应该是寻求合法的途径去解决,而不是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这样的情况既没有解决问题,也没有给孩子树立一个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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