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严重挫伤积极性,绝对要严厉打击”

“为了自己的利益诬告他人,就该受到惩罚”

近日,鄂城区汀祖镇董胜村董某某因犯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被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案件,引起当地干部群众广泛关注。省纪委监委网站对此也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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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源于2021年11月,鄂城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董某某首次反映汀祖镇董胜村党支部书记董某锐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转汀祖镇纪委调查核实后,发现反映董某锐的这些问题不属实。

汀祖镇纪委于2021年12月31日在董胜村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为董某锐澄清正名。此后,董某某为了个人利益,故意就已经澄清的问题,反复多次向省、市、区各级部门和纪委监委举报董某锐。在收到鄂城区纪委监委结果反馈后,仍然向上级纪委反映。

由于董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且恶意诬告他人的行为已涉嫌违法,鄂城区纪委监委将该问题线索依法移送至区公安分局。2022年12月15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董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这是鄂州市首例因诬告陷害党员干部获刑的案件。这起案件的处理,显示了纪委监委保护清白干部的坚定决心,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鄂城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2022年以来,鄂城区纪委监委协调司法机关打击诬告陷害罪1起,协调公安机关打击诬告陷害行为4起,公开为36名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来源:综合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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