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为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落实省法院黄河保护宣传“五个一”活动要求,结合我院正在开展的“凝聚‘菏’力 法护黄河”黄河保护法治宣传月活动,近期,我们将集中推出一批环境资源保护案例,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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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如果为了一己私利,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件详情

2019年秋,范某某(已判刑)找到被告人牛某某,称准备从单县浮岗镇某村的耕地上挖土卖给别人,赚点钱花。牛某某随即表示愿意一块干。为了不被人发现,牛某某等人深夜行动,在该村7亩基本农田上留下了约3米的深坑,导致耕地丧失了种植条件。牛某某等人将挖取的土壤卖到外省之后,分得土壤出售款7000元。

尝到甜头之后,牛某某于2020年7、8月份又和瞿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再次挖土出售,分得土壤出售款2000元。

案发后,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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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涉7亩基本农田的生态修复费用已经缴纳,且被告人牛某某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清非法获利款并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法官提醒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行为,数量较大,并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后果,就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仓廪实,天下安。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非法占用、肆意破坏耕地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稿:潘宜英 单县法院李鹏程

编辑:黄帅廷

审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