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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来,普宁警方紧紧围绕“靖阳2023”专项行动和普宁市公安局涉“两卡”问题工作推进会的部署,持续重拳打击涉“两卡”犯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3月20日至25日,共抓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犯罪嫌疑人15名。

抓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10名

3月25日,城东派出所抓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张某莹(女,19岁,河源市人)。该员交代于2022年先后两次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转账非法资金并协助到银行柜台取现的犯罪行为。

3月24日,高埔派出所抓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陈某金(男,24岁,马鞍山农场人)。该员交代于2022年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转账非法资金,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到银行柜台、ATM取现,从中牟利的犯罪行为。

3月23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陈某杰(男,26岁,洪阳镇人)主动到洪阳派出所投案。该员交代于2022年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非法资金的犯罪行为。

3月23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周某健(男,35岁,福建省人)根据普宁警方通知,到河源市紫金县附城派出所投案自首。该员对使用其本人及亲友银行卡帮助他人接收非法资金并协助到银行ATM取现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月22日,南径派出所抓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吕某松(男,23岁,贵州省人)。该员对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非法资金,从中获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月22日,城南派出所在流沙南街道东埔村抓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郑某元(男,25岁,马鞍山农场人)。该员交代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操作输入支付密码、人脸识别认证,从中获利的犯罪行为。

3月22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张某辉(男,31岁,福建省人)根据普宁警方通知,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该员交代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出借给他人转账非法资金,并协助操作支付宝刷脸及ATM取现,从中获利的犯罪行为。

3月22日,池尾派出所依法拘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陈某(男,18岁,云南省人)。该员对于2022年9月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及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他人,并通过刷脸认证协助转移非法资金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月21日,城南派出所在流沙南街道东埔村抓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朱某林(男,32岁,江西省人)。该员对其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给他人转移赌博等非法资金,并协助到银行柜台取现,从中获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月20日,城南派出所在普宁国际商品城附近抓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赖某越(男,26岁,麒麟镇人)。该员交代于2022年4月先后两次提供银行卡、手机给他人使用,并配合输入支付密码、人脸识别认证等操作,从中获利的犯罪行为。

抓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2名

慑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压力,3月23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曾某周(男,32岁,南径镇人)到麒麟派出所投案自首。

3月21日,军埠派出所在军埠镇大长陇村抓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陈某龙(男,42岁,军埠镇人)。该员对其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转移赌博资金,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手机交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3名

3月21日,洪阳派出所依法传唤诈骗犯罪嫌疑人黄某腾(男,21岁,洪阳镇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该员对其先后两次在东莞、惠州市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给他人转账赌博资金,从中获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月21日,城北派出所依法传唤诈骗犯罪嫌疑人张某辉(男,33岁,惠州市人)到惠东县公安局配合调查。该员对于2022年3月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密码出借给他人转账非法资金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月21日,诈骗犯罪嫌疑人钟某(男,30岁,湖南省人)根据普宁警方通知,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派出所投案自首。该员对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非法资金,并从中获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惩戒。

法律链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普宁市公安局

综合整理:下架山青年网-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