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的一位大哥和往常一样去到副食店里拿了一瓶“红牛”,结果才喝了一口却发现自己手中的“红牛”不知什么时候变成了“累牛”。去到商家那里讨说法却被告知,他们出售的就是“累牛”功能饮料,好好的买饮料事件结果变成了一场“乌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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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麦哥了解,累牛功能饮料的原生产商是河北华洋饮品有限公司,而出品方则是名称与红牛公司极为相似的“红牛维他命饮品(天津)有限公司”。据天眼查显示,除了红牛维他命饮品(天津)有限公司外,还有多家“红牛一派”的饮料公司(如:红牛(天津)饮料有限公司、维他(天津)食品有限公司、红牛强化饮料(天津)有限公司、红牛(天津)饮品有限公司、红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红牛(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尽管这些“红牛派系”五花八门,但是“正主”红牛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表示这些“红牛派”的公司与红牛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关联。

按理来说,这“碰瓷撞名”行为应该是小心翼翼的,结果其中一家“红牛派系”的公司负责人李某却反映自己公司所售产品:“手续是齐全的,商标局可查证,不怕被查!”,另外李某还透露到了,每次出货,顾客都是一次拉多车的拿货,生意特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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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被高仿的“正主”就无力维权了吗?

以公司名称混淆商标名称可以说是近年来出现较多的一种知识产权类的商标侵权行为,以下是小麦哥收集到的一些资料:

被业界誉为“零售界海底捞”的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状告高仿河南胖东来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人机的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状告高仿“深圳大疆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大疆无人飞机有限公司”,“深圳大疆航拍无人机有限公司”,“深圳大疆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等……

上述提到的“高仿公司”无一例外最终被法院勒令停止了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毫无疑问,这类高仿的公司不仅侵犯了“正主”公司们的知识产权利益,更让广大的消费者产生了误解,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致使公众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值得令人高兴的是,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在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管,并在最新的机构改革中,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小麦哥温馨提醒:作为消费者,我们也要提高警惕,不要被外表所迷惑,要仔细辨别商品的真伪和质量。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家、成分、保质期等信息,尽量选择正规渠道和信誉好的商家购买。如果发现被欺诈或者侵权,要及时保存好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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