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还存在误区
认为只要驾驶人佩戴头盔即可
乘车人不需要佩戴
滨州交警提醒
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
都需要规范佩戴头盔
本周滨州交警开展专项整治
严查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滨州交警提醒
广大交通参与者
关于电动自行车这些注意事项你要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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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佩戴头盔是安全骑行的必要保护措施,骑行或乘坐电动自行车都需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以保护头部,降低事故伤害程度。
01
安全帽和帽子≠头盔
我们也不能用帽子替代安全头盔,特别是不少驾驶人将安全帽等同于头盔,万一受到撞击,安全帽与头盔对头部保护的位置不一样,普通帽子对头部没有任何的保护作用。
02
带了≠戴了≠戴好
佩戴安全头盔时,最后一步一定要把安全扣扣紧,并调整到适合的角度,才是正确的佩戴方式。
否则,一旦发生碰撞事故
关键时刻头盔并不能
起到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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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满16周岁不得上路
道交法及其实施办法对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年龄进行了明确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遇到突发情况时,未成年人应急处理能力有限,极易酿成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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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多搭乘1名乘客上路
部分驾驶人朋友认为,电动自行车设置了前后两个座位,就可以随意载人上路,其实不然。根据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1名乘客上路。并且,以下事项你得注意:
1.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附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2.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1人。
3.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
4.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坐人,都要佩戴安全头盔,儿童要佩戴儿童专用头盔。
电动自行车在设计时没有为后座设计足够大的载重能力,因此当后座载重超出一定限度时,车身就会变得不稳定,容易滑倒甚至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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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照规定登记挂牌后上路行驶
部分驾驶员在电动车未登记挂牌的情况下上路行驶,殊不知,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未悬挂号牌上路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将处二十元罚款的处罚。
请务必登记挂牌后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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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靠右或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路线不熟、节省时间,在机动车道行驶甚至逆行,这都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易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由于非机动车的保护性差,电动自行车的驾乘人员更易受到伤害。
在划有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
务必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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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遵守道路信号灯指示
骑行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应先进入安全岛或等候区,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要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行。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
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应下车推行
驾驶人才能更好观察路况
也不会与行人发生冲突、引发事故
下面的错误做法大家遇到过吗
查处不是目的
督促广大驾驶员朋友养成良好习惯
文明参与交通
文明守法 平安回家
才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交通违法曝光台
01
交通违法人:于春玲
违法时间:2023年3月28日09时26分
违法地点:黄五渤七路口
违法行为: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并当场劝导消除违法载人行为
02
交通违法人:李淑淇
违法时间:2023年3月28日
违法地点:黄河八路渤海九路
违法行为: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并当场劝导消除违法载人行为
03
交通违法人:马维新
违法时间:2023年3月28日
违法地点:黄河五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乘车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并当场劝导消除违法载人行为
04
交通违法人:李凤珍
违法时间:2023年3月28日
违法地点:长江二路渤海十八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05
交通违法人:史延剑
违法时间:2023年3月28日
违法地点:长江二路渤海十八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06
交通违法人:潘校荣
违法时间:2023年3月28日
违法地点:长江二路渤海十八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07
交通违法人:王家龙
违法时间:2023年3月24日
违法地点: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08
交通违法人:尹富孔
违法时间:2023年3月24日
违法地点:黄河十二路渤海十一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09
交通违法人:邓平
违法时间:2023年3月24日
违法地点:黄河十一路渤海十一路
违法行为:逆行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10
交通违法人:田海涛
违法时间:2023年3月24日
违法地点:黄河十一路渤海十一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案例警示
01
3月23日,邯郸。任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单某沿广平县青莲街行驶至建设路交叉路口时闯红灯通过路口,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受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任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02
8月27日下午6点半左右,在玉林市区勤政路东盛华府停车场出口附近路段。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女司机突然打开车门,正好一辆搭乘2人的电动车路过,车门与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和车上两人也摔倒在地,事故造成电动车女乘客昏迷需送医院治疗。
有以上这些不文明习惯的驾驶员
要注意了
千万不要再心存侥幸
要时刻牢记
安全才是离家最近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