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陈红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3个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随后,税务总局发布2个公告,明确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和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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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优化多项税费优惠政策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两部门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支持科技创新,两部门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两部门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两部门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教授樊勇认为,近期密集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好地体现了《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

税务部门公告落实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3月26日和3月27日先后发布《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若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例如: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方面,税务总局明确,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办理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