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对违法民营企业家推出“四不原则”只能加剧社会不公

文:麻辣新语吴能恩

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文中提到,要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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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海南的本意,就是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当然,从司法层面上讲,这是对当地的营商环境给予一个宽松和谐的局面。似乎本意并没有错。

但是,同样从司法层面上讲,这个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却又有点自相矛盾。

须知,公平公正是司法的第一要素。

没有了公平公正的司法,无疑是不得人心的。

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在法治的各环节中,司法决定具有终局性的作用,权利的最终救济、纠纷的最终解决是在司法环节。一旦这道防线被冲破,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就会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致命破坏。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自然是非常深刻的,当然也是很清楚明了的。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司法就丧失了应有的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海南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显然已经违背了司法公正这个最基本的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他的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指出公正司法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同时,他的这一重要论述也对如何做好新时代司法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由此可见,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

为什么我们经常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换句话说,不就是讲“在司法面前人人平等”么?

在换句话说不就是讲司法公平公正么?

既然海南要“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那么,就应当根据法律之规定来判定相关行为是否在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凡是确实属于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法律之规定该咋个处理就咋个处理。这本身没有错。有错的是,不能借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理由,随意践踏法律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蔑视法律法规。

既然那些民营企业家涉案了,就说明民那些营企业家已经涉嫌违法。那么就应该根据他们的具体违法事实按照法律的标准来判定该不该捕、该不该诉、该不该判、该不该继续羁押,该不该实行强制措施才对!怎么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来个强制性的新规定:对涉案的民营企业家实行“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呢?

不可否认,各地的名营企业家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岂可因为做出来贡献就网开一面?

海南为什么要对当地的名营企业家“少捕慎诉慎押”?

虽然这些名营企业家给当地经济创造了效益,可是普通老百姓利用自己的双手也给社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呀!

按照此理,为何不对普通老百姓也实行“少捕慎诉慎押”?

难道说在法律面前也要分个三六九等?

此举实在不妥吧!

尽管海南的初衷是好的,其出发点也是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着想。但是,这个初衷绝不可以成为破坏司法公平公正的理由!

因为该不该捕,该不该诉,该不该判,这些都是司法机关的事儿。怎么可以用行政的命令去管司法领域的事儿呢!

再说,如果那些涉嫌违法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可以“少捕慎诉慎押”,“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那么对其他行业的人是不是也可以依葫芦画瓢?

可是如此一来,经历好多年时间才慢慢建设起来的公正社会秩序,公正司法秩序岂不全都乱套了。由此产生的恶果果将是很严重的!因为一旦打开这个豁免的缺口,就会产生链条反应。到了一定时候,其结果可以说灾难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

总之,海南的做法无异于是割肉补疮,这样做的结果一定是得不偿失。如果一旦开始实行对违法犯罪的民营企业家推出的“四不原则”,那只能加剧社会不公!

所以,应尽早废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