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震惊!孩子太可怜了”!山西晋中,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某小区,一垃圾桶内,惊现一具被白布包裹着的女婴尸体。据目击者称,婴儿的鼻子和嘴巴都被堵上了卫生纸。据了解现警方已对尸体以及现场进行勘察,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视频上传网络后,引发网友们极度愤慨!“好可怜的孩子!”“这不只是遗弃罪了,这是故意杀人!”“杀千刀的,不想要的可以放在路边也可以,怎么下的手呢?”“口鼻都塞住就是不想让婴儿哭,哭了就会被发现,太残忍了!”“想养的人很多,何必害人性命”“活活憋死了,这妈妈也太残忍了!”
那么,该案件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需要鉴定婴儿的死因。
如果因为因为疾病等其他原因死亡,那么有可能不涉及故意杀人罪。但是,将女婴的遗体丢弃在垃圾桶中,可能涉嫌构成侮辱尸体罪。

所谓侮辱尸体,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画、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侮辱尸体的行为损害了尸体的附着主载——死者的尊严,并且伤害了与死者具有一定婚姻家庭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的有关人员的感情,导致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或引起社会对此的非难与谴责,从而危害一定的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
根据我国《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民法规定,自胎儿脱离母体,拥有独立自主的呼吸开始,就具备了人的特征,享有人的权利。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人,其死亡后就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其死亡后遗体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婴儿正常出生后就是一个自然人,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体是不容侵害的。将婴儿尸体丢弃在垃圾桶,构成本罪。
其次,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有网友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果遗弃者因无力扶养婴儿,将婴儿放置在医院门口,或者放在容易被人发现,希望他人对婴儿进行救助扶养的,构成遗弃罪。
但是,如果婴儿是被人用卫生纸掩住口鼻后窒息死亡的,无论是丢弃前死亡还是丢弃后死亡,丢弃婴儿的人,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刚出生的婴儿,是没有独立生存和存活能力的,掩住婴儿抠鼻、丢弃婴儿的人,明知婴儿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但追求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了。
目前,本案还在调查中。到底是谁遗弃伤害女婴?有网友说可能是未成年少女,也有可能是重男轻女的家庭、或者女婴有先天性疾病。

无论如何,遗弃女婴的行为是十分不道德的,违法甚至犯罪。无论是对婴儿的生命,还是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和人性都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需要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人性化社会。对于违反犯罪的人,必须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