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太霸道!取自己的钱,为什么要返还?”法院:补齐手续即可

江苏南京,王奶奶和老伴儿一生辛苦,勤劳一辈子,省吃俭用地存下了50万元。

然而一辈子风里来,雨里去地辛苦劳动,好不容易等到儿孙满堂,可以享福了,王奶奶的老伴儿却突然去世了。

生活还得继续,料理了老伴儿的后事,王奶奶一个人生活,好在儿孙们都非常孝顺,经常陪着她,并没有让她感到过多的孤单。

不久,王奶奶最疼爱的孙子要结婚了,看着乖巧懂事的孙媳妇,想着很快就要抱重孙子了,王奶奶满是皱纹的脸上,笑开了花。

在听说孙子在城里买房差钱后,王奶奶二话不说,拿着老伴儿的卡,去银行将这50万,一分不剩的取了出来,交给了孙子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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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几天后,银行的工作人员找上门来了,称王奶奶取走的50万,不是她的,让王奶奶赶快还给银行,否则将会去法院起诉她。

王奶奶懵了,这明明就是我和老伴儿一辈子省吃俭用存下来的,怎么就不是我的呢?

不管银行工作人员如何解释,王奶奶就是不听,也明确表示钱已经给孙子买房了,没有了,拒绝返还这50万给银行。

随后不久,王奶奶接到了法院的通知,银行把她告了。

银行方面在起诉书中称:

1、该笔50万元的存款人不是王奶奶,当时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错误将50万元支取给了王奶奶,请求法院判令返还。

2、该笔50万元的存款人已经死亡,根据规定,其继承人需要办理相关继承公证等手续,才能取款。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热议。

法庭上,银行方面提出,本案中的50万元,存款人虽然是王奶奶的老伴儿,但是,法律上,两人是独立的,各自享有自己的法律权利。

如今存款人去世,该笔存款依法属于其遗产,应当按照遗产继承的方式处理。

王奶奶故意向银行工作人员隐瞒其老伴儿已去世的事实,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将该笔存款支付给了王奶奶。

王奶奶单独取走该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王奶奶的行为,属于侵占。

王奶奶则大呼冤枉:

“这钱是我和老伴儿辛苦一辈子,共同存下来的,怎么就不是我的了?”

“我取自己的钱,还需要什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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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规定,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后,双方之间依法形成了储蓄服务合同关系。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银行一方,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储户存款财产的安全,有义务核实取款人身份,审查取款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定。

本案银行在储户本人不在的情况下,没有认真核实取款人身份和真实情况,存在过错。

同时,王奶奶一方,则应如实告知银行其丈夫离世的事实,本案王奶奶取款时,没有告知银行这一事实,也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最后判决,王奶奶已经取出的50万元存款,不需要返还给银行,但是,应当配合银行,补充提交相关继承公证等手续。

【律师说法】

“离柜概不负责”,因单方面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己一方的义务,属于“霸王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这却似乎演变成了一个“梗”。

正如有的网友提出的那样,本案王奶奶反向提出“离柜概不负责”,用魔法“打败”了魔法,其精神,值得年轻人学习。

一、从继承法的角度看,本案这50万元存款的归属,应当如何划分?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这笔50万元的存款,是王奶奶和其老伴儿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即25万元,属于王奶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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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剩下的25万元,依法属于王奶奶老伴儿的遗产,应按照法律对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优先于法定继承。

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形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结合本案情况,有权继承王奶奶老伴儿这25万遗产的,分别是王奶奶老伴儿的父母(可能已去世)、王奶奶、以及王奶奶和其老伴儿共同生育的子女,他们之间,平均分配这25万元。

二、因存款人死亡,家属支取存款时,需要履行的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因此,根据该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银行的账户余额,不超过1万元,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申请办理提取存款。

这即意味着,本案中,如果以王奶奶老伴儿的身份,二人在银行的存款,额度小于1万元的话,是不需要办理继承公证的,可以直接支取。

但是,本案存款数额,远远超过了以上1万元的规定,则就需要办理相关的继承公证手续了。

法院最后判决,让王奶奶按规定,补齐相关的继承公证等手续,法律依据即在此。

其实该规定,其出发点,还是为了平等保护存款人的所有继承人的利益,公平保险起见,避免遭到存款凭证持有人的恶意侵占,或者被个别遗产继承人侵吞,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三、本案中,王奶奶将以其老伴儿身份存下的50万元存款,取出后全部给其孙子买房,法律上,存在错误。

根据以上分析,该笔50万元的存款,是王奶奶和其老伴儿一生的积蓄,属于老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其中一半,即25万元属于王奶奶的个人财产。

然后剩下的25万元,属于王奶奶老伴儿的遗产,如果王奶奶老伴儿的父母还健在的话,应该参与继承分配。

另外还有王奶奶的子女,也有权继承。

这意味着,王奶奶无权全部处分这50万元。

超出其自己的部分,如果事后没有得到其他人的认可追认,王奶奶将其赠送给孙子买房,该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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