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在提倡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这没有多少错,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也是我们每一个人孜孜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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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真的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恐怕很难,因为法律是法律,而执行法律的是人。这也就是说,法律是人手中的工具。因此,即便是所犯的过错畸轻,也有可能被重罚;而即便所犯的过错很重,也有可能被轻轻放过。

正因为如此,在法律的执行上,人才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徇私枉法,我们人人喊打。但是,当有人打着法律的幌子,做着让人不能接受的事,你能不能说他徇私枉法呢?这恐怕要形成狂飙的社会舆论才行——因为我辈都是市井小民,即便是发声,恐怕没有多少的力量。而当我们很多的人对此发声,形成舆论的海啸,那就能把声音传达出来。

这不,现在,就有一件案件的判决在网络上形成了舆论的漩涡,那就是3月24日对剑南春集团原董事长乔天明因行贿38万元,私分2.6亿多元国有资产一案的判决。

行贿38万元,私分2.6亿多元国有资产,这应该是重罪吧。且慢,别急,你先站稳啰!这案件没你想的那么重?

这还不是重罪?是重罪吗?好像是吧,但是判决上可没有一点体现啊。他只是被判了:

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4亿元,看看,他只是被判处了5年,你能说他犯的案重吗?

2.6亿是一个什么概念?我们来算一下:对我们来讲,月薪1万算是高收入了,但是要赚够2.6亿,需要2100多年。现在,你知道2.6亿的概念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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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是他们私分了这么多国有资产,法院的判决也只是轻飘飘地给了他一个5年的徒刑,仅此而已。想想,你是不是怒发冲冠呢?如此蛀虫,怎么就会被这样轻轻地放过呢?不能理解,惊诧莫名,睚眦俱裂,但是,你再多的愤怒,也不可能改变他们的判决——这是不是很可笑?难道他们在私分国有资产的时候,还有立功的表现?我们来回顾一下案件的脉络:

2003年,剑南春集体改制。乔天明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间,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38万元。改制期间,乔天明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财务资料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2.63亿元,改制后这些钱就归剑南春集团所有了。

看看到处都是肮脏,到处都是罪恶,哪里有一点向好向善的表现。这样的重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这样的法律条文,私分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期起步是7年。而乔天明却只判5年,是不是2.6亿这个数字少了一些,够不上数额特别巨大,让人很是不够明白。

想不明白,你就不要想。但是,不想,人还是一个正常的人吗?忽然就想起两起案件:

一件是广西男子雇佣他人砍了自家的11.7亩林木。这自家的林木,就是木材蓄积量再多,也不会有多少影响。但是,法院是怎样判决他的呢?

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万余元,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并公开道歉!

一件是河南一大学生上树掏鸟蛋。上树掏鸟蛋,在农村是一件很寻常的事,就是再怎么珍稀的鸟儿,社会影响力也不会有多大,更何况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有2.6亿国有资产被私分影响恶劣吗?明白人都知道,但是最后的判决却是:10年有期徒刑,让人感到不可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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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是法治的核心要素,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但是比较上面的三起案例,这些体现在哪里呢?不让人感到震惊吗?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不能让腐败和不公得逞,要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在私分国有资产案中,又体现在哪里呢?

而这样的判决之所以出现,监管和监督有没有跟上也是一个问题。法治建设需要各个部门的齐心协力,需要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和支持,也需要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才能确保公职人员的行为合法合规,确保公共财产不被滥用。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正,更加有序,让人民真正享受到法治带来的福利。

亲爱的读者,对于剑南春集团原董事长乔天明因行贿38万元,私分2.6亿多元国有资产,却只被判5年有期徒刑这件事,你有什么想要说的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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