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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只是一个挂名老板,而实际对个体店铺实际经营的负责人又是另一个人,两者不一致,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应该告谁呢?

出现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实际经营者是受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之托,对劳动者进行招聘和管理,劳动者可以将实际老板和经营者,都列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主张以上两者共同承担责任。

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先行向劳动者共同承担责任后,由两个经营者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或意思表示进行内部追偿,自行处理消化内部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