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收购、租用银行卡、手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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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蝇头小利

殊不知自己已成为

电诈犯罪滋生蔓延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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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警方不断加大打击力度,近日,经缜密侦查,成功破获多起“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架设“GOIP”设备诈骗案件,抓获涉嫌诈骗嫌疑人15名。及时铲除了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的滋生土壤。

案例

3月20日,藤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收到线索,在藤县太平镇存在多人出借电话卡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经对该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民警成功锁定了相关嫌疑人,并掌握了嫌疑人出借电话卡实施不法行为从中牟利的信息。

当日,太平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覃某杰、吴某妮、黄某强到太平派出所接受调查。三人如实供述了其将电话卡出借给饶某杰、黄某钊获取非法所得的违法事实。

获取该线索后,民警迅速出击,在太平镇某酒店内在将该案的另外两名嫌疑人饶某杰、黄某钊成功抓获。经讯问,两人对其利用他人电话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依法对饶某杰、黄某钊收购的电话卡进行收缴,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25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对覃某杰、黄某强、吴某妮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

3月22日,藤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收到线索,发现藤县古龙镇的莫某熇、唐某志在2023年1月至3月期间在藤县多次买卖电话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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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入分析研判,3月22日晚,刑侦大队联合古龙派出所精准出击,在藤县藤州镇政贤路某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莫某熇、唐某志抓获,成功捣毁一个利用“GOIP”设备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支撑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并缴获手机6部、手机卡3张、银行卡5张、路由器1台、电脑1台等涉诈工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莫某熇、唐某志如实供述了其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帮助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莫某熇、唐某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

3月20日,藤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收到线索,在藤县县城多家宾馆、酒店存在大量外呼异地手机的异常情况,疑似有人架设“GOIP”设备,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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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警研判发现,邓某,黄某富、黄某炎有存在重大作案嫌疑,且3人正在县城某酒店客房内架设“GOIP”设备实施诈骗。

城东派出所(合署)民警迅速出击,在该酒店房间内一举抓获嫌疑人邓某、黄某富、黄某炎,并缴获光猫机2台、路由器1台、“GOIP”设备1套。

经讯问,涉案嫌疑人邓某、黄某富、黄某炎均对其在县城多间酒店客房内架设虚拟固话转接设备,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进行“引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邓某、黄某富、黄某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的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GOIP”“VOIP”设备?

GOIP

“GOIP”是指虚拟拨号设备,能接入大量的手机卡、电话号,从境外任意切换手机号码拨打受害人电话,实现虚拟拨号,具有人机分离、远程操控、异地拨号通话、支持多张电话卡等特点,一台这样的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卡同时运作。诈骗分子通过远程操控拨号,实现“人机分离”,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VOIP

“VOIP”是基于IP的语音传输,属于一种语音通话技术,经由互联网来进行通信。诈骗分子通过架设VOIP设备、异地网络远程拨号的方式实施诈骗,达到隐匿其真实位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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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安装、使用“GOIP”、“VOIP”设备,还是买卖、租借电话卡、银行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藤县警务在线

编辑:太平微资讯;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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