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机动大队在汕樟路与珠峰南路交界处一工地附近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工地内一车牌为粤DE7XXX的轻型厢式货车停靠在一辆工程车旁,疑似为该工程车加油,执法人员便上前亮证检查

经初步调查及司机谢某某供述,该轻型厢式货车车内装载有加油设备,车上装载有1000升柴油,柴油是司机谢某某从揭阳一加油站购买后运至该工地内供自己的工程车使用,本次承运人是司机本人

当事司机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对粤DE7XXX轻型厢式货车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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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司机供述其于当天早上驾驶粤DE7XXX轻型厢式货车,从汕头市区某加油站购买了1000升0号柴油装载上车后,运载至汕樟路与珠峰南路交界处一工地内给工程车加油生产,同时提供购买柴油的发票为证。

经立案调查,粤DE7XXX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林某某,实际使用人为当事司机谢某某,该车系谢某某去年向林某某购买,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本次危险货物运输与林某某无关。

谢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谢某某本次违法行为属本年度首次查处,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谢某某自行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另外,谢某某涉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作后续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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