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我是独生子女家庭,离婚时约定孩子跟我生活,最近,父亲提出希望将孩子的姓氏更改,前夫知道后不同意,只有一方同意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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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2011年8月,周某与邓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阿花由邓某抚养,随妈妈生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2年6月,邓某的父母退休,将居住的房屋变卖后回老家养老,邓某带着阿花一同返回。过了几年,邓某的父亲提出,邓某是家中的独生女,希望将阿花的姓氏更改,由姓“周”改为姓“邓”。

2016年10月,周某在探望阿花时,听说了这件事。找到邓某询问时,邓某冷冷地说:“孩子是我的,当然可以随我姓。”周某感到十分受伤。请问:邓某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合法吗?

【杨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离婚后,除非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或成年子女同意变更,其他情形均不可改变原用姓氏。即使随子女生活的一方也无权擅自更改。

本案中,周某与邓某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周某还是阿花的父亲,享有法律上的权利。邓某是阿花的法定代理人,在阿花尚未成年、尚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情况下,涉及子女更改姓氏的问题,还需征得其父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邓某只能与周某协商,如果取得周某同意,可以进行更改。如果周某不同意,只能维持现状,使用原来的姓氏,邓某无权擅自更改。

【杨律提示与建议】

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父母离异后,单方更改子女的姓氏不但于法无据,还与我国社会习惯相悖,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针对更改姓氏的问题,建议如下:

(1)即使在离婚后,对于姓氏变更问题也要协商一致,不要因为父或母的不情当行为,造成对子女的二次伤害。

(2)如果一方擅自变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来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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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