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个维护普遍安全制度的国际组织是人们由来已久的设想。1942年1月1日,反法西斯的苏、美、英、中等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共同反对法西斯的《联合国宣言》。1943年10月30日,中、苏、美、英在莫斯科发表了《普遍安全的宣言》,正式提出建立一个普遍性国际安全组织的建议。1943年二战形势扭转之后,在开罗会议和德黑兰会议上,盟国首脑对新组织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进行了探讨。罗斯福是建立国际组织的积极倡导者,他曾经谈到,“英国、俄国、中国和合众国及其盟国,代表了全世界3/4以上的人口,只要这四个军事大国团结一致,决心维护和平,就不会出现一个侵略国再次发动世界大战的可能”1944年8月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公布的《关于建立普通性的国际组织的造议案》,正式建议新组织命名为联合国,并提出了一系列极有价值的建议。1945年2月雅尔塔会议决定召开旧金山制宪会议,讨论制定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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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果园会议

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制宪会议正式召开。来自50个国家(激兰因故未参加)的282名正式代表以及1726名顾问、专家及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大会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一般性发言阶段,第二阶段讨论和制定宪童第三阶段由调整委员会在不更改内容的基础上对宪章条文进行修正。6月8日,50个国家的153名全权代表在宪章上签字。中国国民党代表顾维钧和中国共产党代表董必武作为正式代表在宪章上签字。

董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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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维钧

《联合国宪章》以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为基础,部分条款做了修改。它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宪章还规定,各成员国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联合国大楼

按照宪章规定,联合国设立6个主要机构,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和宪章所规定的“任何机关之职权”,就这些问题或事项可以向安理会或会员国提出建议。重要问题以2/3多数票决定,其他问题以简单多数票决定。安理会由11个理事国构成,美、苏、英、中、法为5大常任理事国。安理会被授权“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提供调停争端的方法。安理会的表决程序,采用“雅尔塔”公式,即处理重大国际问题时采取大国一致原则。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联合国宣告成立。

近看联合国

联合国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普遍和广泛原则的国际组织。它以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各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为宗旨,制定了平等、善意、和平、非暴力、协作、世界、不干涉内政等七大原则,第一次以国际公法的形式赋予中小国家和大国同等的发展权利。与此同时,联合国的组织和章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大国强权政治的色彩比较浓厚,联合国及其活动因此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