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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非法持有枪支

是违法犯罪行为

仍心存侥幸

以为无人知晓

还因贪嘴非法狩猎

终将难逃法网

近日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一起

非法狩猎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为满足口腹之欲,相约到哀牢山保护区境内狩猎,两人沿路寻找野生动物踪迹,当看到有野生动物经过后,李某某和罗某某各开了一枪,由于当时天黑且两人喝了酒,没有打到猎物。经鉴定,两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同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一个铁质捕兽夹到哀牢山保护区猎捕到一只赤麂并带回家中食用。赤麂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1年5月,楚雄市公安局西舍路森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人持枪打猎。经排查,锁定嫌疑人李某某与罗某某。到案后,二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的行为,以及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

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罗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罪后心声

法官:你是否知道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是禁止打猎的?

“知道的,因为喝了酒导致一时冲动,现在我很后悔。”

法官:你是否知道个人不得持有枪支?

“知道的,我就是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不会有人查到我。”

案件析理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人与自然应和谐共生,若为了口腹之欲或个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狩猎,将换来牢狱之灾。

非法持有枪支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且触犯刑法,如家中有祖辈遗留的疑似枪支、弹药或者火药,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就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学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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