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丘北县树皮乡树皮村民委刘某儿子与天星乡布红村民委李某女儿于2022年2月开始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债务),双方子女开始同居关系前刘某给予了李某共计8.57万元彩礼(彩礼8.4万元,金戒指1700元)。2022年12月,李某女儿离家出走,并拉黑了刘某、李某等亲属的电话、微信。直至调解员对双方矛盾调解时,双方均无法联系到李某女儿,双方发生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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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刘某认为:李某家故意推脱说找不到其女儿。其女儿离家出走时也明确表示了不愿意在家中做自己的“儿媳妇”,那李某应该返还之前“结婚过礼”的8.57万元彩礼。

在详细了解了刘某的诉求后,2023年2月14日,调解员召集刘某、李某双方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需要返还多少材料问题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表示,其女儿从刘某家出来以后一直未回家,目前自己也联系不上。刘某儿子表示李某女儿离家前收拾东西时已经明确表示要与自己“离婚了”。现在不管李某女儿是否回来,都不会再继续双方的关系了,现在只想要回彩礼。

【调解结果】

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双方诉求后,从法律角度、道德关系方面入手,首先,向矛盾双方阐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其次,向矛盾双方说明,应返还的彩礼=总彩礼-陪嫁物品-回礼礼钱(不管回礼是给刘某还是两个孩子),最后,调解员向双方说明了刘某儿子与李某女儿共同生活了10个月,在法律实务中,对应返还的彩礼还要进行适当减扣。

双方在调解员的组织下,最终自愿达成了李某向刘某返还30000元彩礼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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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刘某儿子与李某女儿举行了结婚的风俗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刘某应当返还彩礼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