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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聚焦社交、短视频、网络直播等类型重点平台,针对“自媒体”造谣传谣等突出问题,坚决打击,从严处置,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近日,仙桃警方加强网络巡查,针对少数网民在网络发布、转发道听途说的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果断出击,查处多起造谣传谣案件。

3月14日,某短视频平台流传本地多则谣言称,“男的提刀直接杀了两个人,头都砍掉了”“男子把其女友的现任男朋友用刀捅了,女的也被打成了重伤”“某KTV中一个女孩被强奸致死”等,这些短视频谣言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传播。经查,相关信息均为虚假信息。

随后,仙桃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将制作短视频造谣、传谣的6名违法人员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询问,6名违法人员对自己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编辑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删除了相关视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6名违法人员分别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其中,邵某(女)作为“自媒体”网络主播,在网络直播时臆造案事件细节,无中生有制造谣言,被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的处罚;刘某(女)在短视频平台转发他人视频,并杜撰配文“被砍成了8块”,此虚假信息经网络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依法行政拘留九日。

警方提醒

随手拍一段视频,随心写一段文字,是网络生活中无可厚非的平常之事。 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社交平台是公共空间,“自媒体”具有公共属性,网络言行需要遵循法律和道德底线,越是有传播力越要谨言慎行。 无中生有、移花接木、胡乱杜撰,制造发布各类谣言信息、有害信息、虚假信息,凡此蹭炒热点吸粉引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依法追责。 请广大网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主动删除虚假信息,积极举报有害信息,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健康有序、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人人所需、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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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仙桃多人发布虚假信息被拘留

【法律知识】

1.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行为人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是否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信息网络是公共场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处罚。

2.在网络散布谣言如何定性处理。

(1)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寻衅滋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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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仙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