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社会时谈杂论

河南开封,有一对夫妻曝光一件让人气愤的事件,两人花了170万多元收了493吨大蒜,打算等涨价后再拿出来卖,可是等到他们准备将大蒜取出来的时候,冷库的管理人员告诉他们仓库里已经没有大蒜了,被代办的人员拿出去卖了,夫妻俩一夜之间损失了两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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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报道)

张女士解释,她和丈夫认为大蒜的物价会上涨,于是用了170万元买了一批大蒜,存入一家大型冷库中,后来按照市场能够卖出200万的价格,他们就商量将大蒜拿出来变现。

可是到了冷库后才发现,仓库里的所有大蒜都不见了,空空如也的场景让两人瞬间崩溃,只能找到冷库的管理员进行询问。

张女士质疑冷库管理存在问题,自己将大蒜存入冷库,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为什么会被别人拿走?

冷库管理人员很委屈,说出了取走这一批大蒜的人员,竟然是张女士夫妻人士认识了20多年的朋友,负责将这批大蒜存入冷库的代办。

张女士得知这情况后,认为冷库的调货存在问题,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价值200万的货物给别人取走,她没有给代办授权,到底问题出现在哪里?

双方因为大蒜失踪的问题产生巨大的分歧,管理人以他不认字为由,让张女士找代办赔钱,是他将货物私下取走的。

(新闻报道)

当张女士找上代办时,代办承认货物是被他这里取走的,只是负责人不是他,而是他的儿子,目前已经被抓走,代办愿意赔偿夫妻两人的损失,此事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冷库管理人员真的没有责任?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此次案例,张女士夫妻将大蒜存入冷库之中,按照法律的条款,冷库作为保管一方,应当承担起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在造成客户损失的情况下,冷库负责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管理人员讲述的不识字,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夫妻俩可以就自身的损失,提供相应的合同条款,对冷库一方进行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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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照片)

代办儿子被抓应被判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冷库的管理人员指出是代办一方取走的,代办人员也承认了是儿子隐瞒情况拿走的,他非法占有张女士夫妻的货物,虚构事实哄骗冷库管理人员,是这起纠纷的主要犯罪人员,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其中他取走的货物价值有170万元,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张女士夫妻可以就他的违法行为进行起诉,代办儿子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还要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网络照片)

代办承诺会赔偿损失,儿子就不用坐牢?

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包括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代办人员提出要赔偿张女士夫妻的损失,这并不能让被抓的儿子不用坐牢,因为诈骗罪一经认定,就是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起诉,对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可是代办承诺退赔和积极争取受害者的谅解,是可以为儿子争取到减刑的处罚,这要看张女士是否谅解。

无论如何,代办的儿子违反了法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处罚多久看实际情况。

(网络照片)

本案的启示:家庭教育是重点,下一代出错,危害的是自身。

有网友提出疑问,会不会是代办人员和张女士夫妻设局,要让冷库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认为,这样的假设不成立,毕竟代办的儿子已经被刑拘,冷库虽然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是还是不算的,所以还是要管教好下一代,以免出现“坑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