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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胶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胶 州 市 公 安 局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暨严厉

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公平正义和诚信守法的法治环境,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平安胶州、法治胶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胶州市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胶州市公安局自即日起,将联合持续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及时侦查取证,一经查实,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批捕、移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共同打击拒执犯罪行为。

二、凡在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负有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须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立即主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及时履行的,应于15日内到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接受法院调查。

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毁损,非法转移、非法处置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害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拘传、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担保人隐藏、转移、处置、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4.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票据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的,公诉机关经审查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起诉处理。

六、具有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七、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权益。

八、欢迎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举报监督电话:0532-8729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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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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