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陈大爷家拆迁获得4.5万的补偿款,因老伴俞大妈牵扯到一些事,财产被冻结,导致这笔钱取不出来。陈大爷花10元钱将存单挂失,再补办出来并顺利取出了钱,不料东窗事发他因此被判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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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爷的老伴俞大妈早些年借了别人15万元一直没还,对方就将俞大妈起诉了要求她还钱并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对方申请执行。

原本因此受影响的只有俞大妈,但是不久他们家拆迁了,分到了4.5万元的补偿款,俞大妈欠钱不还,在被执行中对方查封冻结了她所有的资产,因此也发现了他们家签了拆迁协议。

因此,这笔钱一发下来社区就接到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被告知陈大爷家的这笔钱被暂扣。

过了几天,邻居们都兴高采烈地去领钱了,陈大爷和老伴俞大妈也跟着去了,大家领到钱都非常高兴,轮到陈大爷领钱时,对方告诉他他的钱被冻结了。

陈大爷和俞大妈垂头丧气回家去了,陈大爷越想越不服,他认为虽然老伴现在跟别人有纠纷,但是这笔拆迁款又不是老伴一个人的,这是他们全家的,对方没有权利将钱冻结。

陈大爷心里憋闷,就拿着鱼竿出去钓鱼,结果不小心摔了一跤掉进了水坑里,陈大爷更郁闷了,只能拐回家换衣服。

换衣服时,他脑子里突然闪过一道灵光,衣服湿了可以换新的,存单如果丢了是不是也可以补办一张新的呢?

陈大爷越想越兴奋,觉得这个想法是可行的,这笔钱在社区,又没在存款行,自己挂失他们也不知道啊!

他说干就干,鱼也不钓了,当即跑到存款行,花十元钱补办了一张存单,并顺利将4.5万元取了出来。

陈大爷拿着钱盖起了房,4.5万很快花的一干二净,然而纸包不住火这件事很快露馅了,陈大爷这下老实了,将自己的所作所为一五一十交代了出来。

在起诉审理初期,陈大爷也老实将他非法转移的4.5万元退了回来。

一、拿着挂失的存单取款,这种行为违法吗?

挂失存单这个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但你挂失存单后,拿着原存单到银行要求支取,就属于违法行为。

陈某作为存单名义人采用挂失存单的手段,取走存款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陈某实施挂失存单、取款等一系列行为,以平和手段取饲财物,其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了不被发觉的方法。

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是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

对于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经允许私自开封、使用或予以隐藏、转移、变卖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务应及时返还,判决应主动履行;对于已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擅自处置,以免得不偿失。如想依法取出自己的份额,可以提出财产查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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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某挂失存单后取的款,是否是不当得利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icon。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陈某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陈某取款的该行为受损失的一方,是不当得利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过:经最终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况、认罪认罚,且退出了转移的补偿款,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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