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张女士年前将价值170多万元的大蒜存放在冷库里,年后却发现冷库里空荡荡的,494吨大蒜竟不见了,后来询问冷库方,对方称:你的大蒜被人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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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夫妇是做大蒜生意的,年前在当地花170多万元收了494吨大蒜,放到冷库里保存,准备到年后再卖。

过完年后,张女士看大蒜行情较好,已经价值200多万了,想着可以大赚一笔,便准备将大蒜从冷库运走卖掉。

于是和其丈夫来到冷库,发现冷库空荡荡的,什么都没有。

张女士惊呆了,明明之前存了几百吨大蒜在里面,现在却不见了,为了搞清楚原因,找到冷库负责人询问情况,对方称是被代办卖掉了。

这个代办是张女士夫妇二十多年的老朋友,平时帮忙收货,还介绍张女士将大蒜存放到这个冷库里,入库全是其负责。

张女士随后找到代办,对方称不是自己卖的,是其儿子私自运走大蒜卖掉的,冷库方当时没有告诉自己,其儿子把大蒜运走后,要结冷藏费才通知自己,才知晓此事。

代办称其儿子私自卖了大蒜,卖的钱也不知道到哪去了,表示大家都是二十多年的朋友,没想到其儿子会这样做,最后表示愿意承担其儿子造成的损失。

代办儿子私自将大蒜运走卖掉,代办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运走大蒜私自卖掉的是代办的儿子,冷库方看到平时负责收货、入库的都是代办,以为其儿子是代表父亲才让运走的,给张女士造成的损失,代办应承担侵权责任。

张女士表示当时跟冷库方签过协议,约定只能本人能运走大蒜,也没有跟任何人授权过可以卖大蒜。

张女士还表示冷库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他人来运大蒜时没有联系自己询问清楚,就私自将大蒜让他人运走,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存在管理疏忽,应赔偿损失。

冷库方称,张女士夫妇收货、入库的事宜都是代办在负责,其认为就是代表夫妻俩,当时还问过对方有没有告知夫妻俩,得到对方肯定回答后才让其运走的。

冷库方还表示:冷库每天出货、入库很多,可能存在疏忽,以后不会犯这种错误,会加强管理,也会承担相应的损失。

张女士将大蒜放在冷库保存,双方已签好保存协议,冷库方在没有告知张女士的情况下将大蒜让他人运走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张女士将大蒜存放在冷库里,双方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冷库应履行约定将大蒜保管好,在他人来要运走大蒜时,应该跟张女士联系确认这一情况,得到其本人的许可才能运走。

其次,冷库方没有跟张女士确认清楚就让他人将大蒜运走,没有履行保管义务,给张女士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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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儿子隐瞒事实,谎称已经得到张女士的同意,让冷库方处于错误认知然后将大蒜运走,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代办儿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方式将大蒜运走私自卖掉,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无疑,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要做的就是赔偿张女士的钱财,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以此减轻处罚。

有人说,那么多大蒜是按照什么方式来计算赔偿金额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据张女士称,当时是花了170多万元收的大蒜,现在价值200多万元,应按照当时的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来计算,至于怎么赔偿,具体要三方协商为准。

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