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安全事故频发,是景区玩忽职守、管理不到位还是游客不遵守规定咎由自取?

本文的主人公杨女士一家人恰逢喜事,本想去海南岛庆祝一下,结果开开心心、阖家欢乐地去,回来时却天人永隔、生死分离。尽管最终法院给出了公正的审判,但景区因此名声受损,杨女士一家人更是家破人亡、愁云惨淡。

这则故事告诉我们任何规定都不是虚有其表,在其简短有力的文字下是对深藏不露的危险的有力阻挠。要明白自由不等于放纵,生命面前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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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景区与杨女士一家争论不休,公理究竟在哪方

2015年一个晴朗夏日,海南岛风景宜人,游客众多。主人公杨女士一家七口“幸运”地找到一片寂静无人的海滩,畅玩起来。结果没想到杨女士的丈夫和两个外甥皆溺水身亡,丧命于此!

悲愤至极的杨女士认为景区责任重大,没有履行警示提醒、安全保障和及时救援等义务,才导致悲剧酿成。于是向法院起诉,向景区讨个说法并要求支付赔偿140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杨女士诉讼请求,支持被告景区开发商大东海公司的主张,认为被告在海上放置了划分安全区的浮漂,沿岸也设置了铁网栅栏,以及播放警示语的喇叭,在其责任范围内尽到了警示义务。

杨女士一家未尽到遵守规则的足够谨慎义务,对死亡也具有一定过错,何况这片景区本就是半开放经营,对游客也不收费,因此驳回了杨女士要求赔偿的请求。

杨女士一家对于一审结果十分失望,并继续搜集证据,希望为家人的死讨个公道。他们提出,这片海域事故频率极高,三年内已有28人溺亡。

并且景区管理十分不到位,有游客问及管理人员可否到有警示的区域游玩时竟得到允许。种种证据表明景区也有过错。

最终,经过法院详细调查,确定被告的经营管理确实存在风险。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溺亡属于过失死亡,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判决原被告各承担一部分责任,被告大东海公司赔偿杨女士及其家人36万元。

二、一家七口去海南游玩,在景区溺亡三人

当时,杨女士一家来到海南后,迫不及待地去了一个很火的游玩景点。婆婆累了便回酒店休息,杨女士夫妇带着4岁的小女儿在一边拍照,两个外甥和外甥女在海边玩,气氛安宁,其乐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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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一会,杨女士抬头间突然发现外甥女不对劲,她的头使劲浮出水面,身子全都没在了水下挣扎不停,仿佛被水下什么东西吸住了一般。杨女士见状赶忙让丈夫过去,担心外甥女是不是溺水了。

丈夫过去本想将外甥女拉出水来,可结果没想到,水中莫名有股强大的吸力,暗流汹涌竟直接将自己也扯了下去。他拼尽全力把外甥女往外面推,最终自己竭尽全力地仅剩头部露在水面。

与此同时祸不单行,两个外甥不知怎地竟也在水中挣扎起来,仿佛水中真的有什么东西死死扯住了他们。偏偏外甥和丈夫都不会游泳,恐惧不已,动作间全无章法,不仅没能脱离危险,反倒向海底陷去。

杨女士彻底慌了神,向四周嘶喊着救命,可他们故意来的这片荒无人烟的海滩玩耍,哪里有人能够救援呢?直到七八分钟后才终于看到不远处海面上漂来一艘救生艇,杨女士赶紧向正在巡逻的救生员使劲挥手,大声呼救。

救生员急忙赶到,将杨女士的丈夫、外甥女和两个外甥救出来。不幸的是,丈夫和两个外甥由于溺水时间太长,肺部受到海水严重挤压,救上来时就已经死亡。而外甥女因为杨女士的丈夫舍身相救幸运地躲过一劫。

杨女士惊闻噩耗悲痛欲绝,号啕大哭起来。原来杨女士的大外甥学业优秀今年还在大学获得了奖学金,小外甥高中毕业刚获得重点大学录取通知,外甥女也成功升入重点高中。一家子本想着庆祝一番才来游玩,结果乐极生悲,喜事丧办。

暑假期间海南岛游客格外多,海滩上如“下饺子”一般十分拥挤。杨女士她们看到远处有一片地方竟然没有人,于是便到那边独自玩,没注意到警示语和栅栏,也没多想为何此处罕无人迹,结果三人溺亡,家人们悲痛欲绝。

事发后查明溺亡原因,原来杨女士等人所在的海滩常有离岸流,当远处的海浪潮汐进入这片港湾时,受地形作用就会产生一个向里吸的漩涡。因此导致了杨女士家人的溺亡。

故事情节已明了,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景区具体承担怎样的安全义务?以及当景区出现类似安全事故时如何界定景区和游客的责任呢?

三、景区具体承担怎样的安全义务?

近年来很多景区迎合游客喜爱刺激的需求,专门建设很多趣味性较强、带有一定危险系数的娱乐设施,景区管理者更应重视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量避免事故发生。

我国《民法典》、《旅游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景区、游乐园等商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旅游景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了安全义务,与游客伤亡等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经营者或管理者对损害承担直接责任,应对受害人的各种损失俱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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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第三者的行为对游客造成了损害,但设施管理者也违反了安全义务,如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或制止第三方的有害行为或防止损害的影响进一步扩散等,就视作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提供了条件,此时管理者也应承担额外的补充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景区管理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呢?一般情况下,指导标准包括法定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善良管理人标准等,并按顺序具备一定位阶,只有当前一位阶的标准不存在时适用第二位阶标准。

法定标准是指以法律法规等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作为评估的依据,如在《旅游法》中规定景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就具有威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的项目作出详细告知和明确警示。

一些高风险项目,比如高空、潜水等游乐设施,更是应当取得政府部门的许可审批。

行业标准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时,可以参考同一领域的从业者一般工作中应当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若法律和行业标准都没有,则最后考虑使用具有广泛知识和经验的人对某些事件的注意事项,作为决策的标准。

四、景区出现类似安全事故时如何界定景区和游客的责任呢?

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引入了 “自甘风险”的规定,如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明知有一定的风险而自愿参加某项活动,则被视为自愿承担损害风险;如果因此而发生意外,如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也不能向无意造成损害的人要求赔偿。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第一,行为人参加的活动具有一定风险;第二,行为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该风险的存在,并自愿表示参加;第三,行为人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其四,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当组织者或管理者具备这些构成要件的,就可以合法地免除侵权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首次确认了自甘风险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在景区旅游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

这其中的法理在于,行为人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情况和所从事的活动性质有足够健全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对于其自愿参加的活动应当有足够的了解和预期,因此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明天和意外不知哪个会先到来”,无论你是为了新的体验而旅行,还是为了冒险,本质上都是不安全的。作为游客,我们需要遵守规则、注意安全、珍爱生命。

既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提供准确的健康信息,听取旅行社提供的信息、警告和计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加适合自己的活动。又要遵守法规纪律和公共秩序,尊重大自然,爱惜景区环境,入乡随俗尊重和理解旅游地的风俗习惯。

同样,景区管理者也应当提供给旅客良好的旅游体验和服务,完善事故预防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大警示力度,落实预防措施。

例如,在高危险区设置明确的警示标识,在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的区域设置禁止进入的铁网等,加强巡逻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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