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家茶座何家弘
作者 |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
没有真相的事实
——错换人生案、滕兴善案、佘祥林案、汤兰兰案、辛普森案的真相
在我的第二部小说《性之罪》被翻译成英文时,企鹅出版公司的编辑修改了故事的结尾。在原著中,我对女主人公的结局做了明确的交代,但是编辑把那一段删掉了。于是,女主人公的结局就变成了一个开放的问题,让读者去猜想,去思考。我们有一个习惯,就是总希望得到明确的答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问题就是没有明确的答案。这就是事实。
错换人生案似乎有一种神奇的力量,吸引了许多网民的持续关注。选边站队的人在发表激烈言辞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诉求,那就是要查明真相。这个诉求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却无人回答。或者说,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但是却无人能够回答。于是,有人就不断地追问:查明真相就那么难吗?要我说,在某些案件中,查明真相确实很难,甚至可以说是“难于上青天”。这涉及证据法学的一个理论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错换人生案为证据法学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样本。
在错换人生案中,基本的事实主张有两个:一个是偷换了婴儿,一个是错抱了孩子。那么,究竟是偷换还是错抱,这就是查明真相要回答的基本问题。该案的二审法院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终审判决,即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偷换,因此只能按错抱来判,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这个终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真相吗?很多网民都不接受法院的结论,认为这不是真相。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我也不能说这就是本案的真相。现有证据既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偷换,也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错抱。因此,我不知道真相究竟是错抱还是偷换。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未能就偷换的事实主张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法院就不能认定偷换事实。两个孩子被错换是已知事实,不能认定偷换,那就只能认定为错抱,而作为被告方的医院也认可了这个事实,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个判决并未完全排除偷换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不能说这就是真相。
另外,很多网民还追问:既然认定是错抱,那就应该查清究竟是谁错抱的?这也是真相的组成部分。但是就这个民事诉讼而言,法院要判定的是医院应否赔偿,不是医院的某个工作人员应否赔偿,因此不必去查明这个细节。实际上,要查明这个具体的真相也是非常困难的。
这件事发生在1992年。当时该医院妇产科共有6名医生和18名护士,还有一些实习的医专学生。30年过去了,现在要逐一找到这些人都不容易,而且即使都找到了,这些人也未必记得当年发生的事情。再者,如果真是错抱,那么错抱的人自己可能也不知晓。
开封法院的终审判决表明,这个案件的审判工作已经完成,法官们就要去审理其他案件了。如果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但是要提供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新证据。顺便说,我国的各级法院一年大概要审理一千万个案件,每个法官都有相当繁重的审判任务。如果让开封法院的法官都放下手中审理的案件,集中去调查这个错换人生案的事实,对于那些等待法官审理案件的其他当事人来说,也是极大的不公正。因此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必须接受没有真相的事实。
在许多案件中,查明真相都只是一种美好却无法实现的愿望。我最近讲了湖南的滕兴善冤案。被害人杨晓荣亡者归来,证明原来法院判决滕兴善杀死杨晓荣是错判。就腾兴善杀死杨晓荣案来说,这就是真相。但是,有网友留言问,那个被杀死的女人是谁?她是被谁杀死的?那个杀人案的真相究竟是什么?湖南省检察院在2005年复查这个案件的时候,曾经试图去查明被害人的身份,但是时过境迁,没有找到任何线索,因此那个真相已经无法查明了。
再以湖北的佘祥林案为例。那个案件也确有一个女人被杀。被害人张在玉“亡者归来”之后,有人也追问那个死者是谁,有人还猜测佘祥林是不是杀死那个女人的凶手。佘祥林被改判无罪之后,湖北省的公安机关曾努力去查明那个死者的身份,以便查找真凶,但是没有任何收获,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我曾经在评论佘祥林案的时候说过,我希望那个案件的真凶能够良心发现,站出来承认他的杀人行为。这大概是我们查明该案真相的唯一希望。
我还讲过黑龙江的汤兰兰案。那是一个强奸幼女案。多名当事人被判有罪多年后提出申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2018年,我参加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组织的专家论证会。那确是一个疑难案件。在认真审阅证据材料之后,我认为该案不应启动再审。我的基本意见如下:
第一,2008年10月,五大连池公安局在接到汤兰兰的报案后,立即安排民警带她到当地的妇幼保健院进行了体检。检查结果表明,14岁的汤兰兰已在较长时期内有多次性交史。这个证据应该是可信的。
第二,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对汤兰兰进行过多次询问。在多份被害人陈述中,汤兰兰说她遭受了父亲等多人的多次性侵。如果没有亲身经验,一个14岁的女孩子很难讲出那些性侵的细节,因此其陈述基本上是可信的。
第三,本案多名嫌疑人在被捕后的24小时之内就承认了性侵的事实,但是声称小姑娘是愿意的,而且他们给了钱。当时,他们大概认为警方行动的目的就是要打击卖淫嫖娼,而这并不是什么严重问题。后来他们得知,尽管小姑娘愿意,那也是强奸罪。问题严重了,他们就开始翻供并串供。警察在审讯过程中很可能使用了刑讯,但是强度应该不太大。根据我们研究刑事错案所了解的情况,通过刑讯让一个人违心地承认犯罪,一般要持续48个小时以上。因此,这些嫌疑人承认性侵事实的供述应该是真实的。总之,该案判决所认定的强奸犯罪事实是可以成立的。
当然,这个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存在瑕疵和疑点,而且很可能有刑讯逼供。但是,这个案件应该改判无罪吗?司法判决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果证据有问题,警察有打人,判决就要推翻,那么我国要改判无罪的案件恐怕就太多了,因为在一段时期内,某些地区的司法水平确实不高,警察打人的现象也比较多见。如果大量的刑事判决都因此而改判,那将是国家的灾难。总之,改判应该慎重,应该有比较严格的标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改判无罪的标准,但是规定了启动再审的标准。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第二,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第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四,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启动再审。顺便说,启动再审一般也就意味着要改判。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是正确的,申诉人并没有提出能够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新证据,因此汤兰兰案并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该重新审判的标准。后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驳回了原审被告人的申诉。这个决定是合法的,但是并不等于说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真相。虽然我支持法院的决定,但是我也不敢说这就是真相。这也是一种没有真相的事实。
美国的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是另一种没有真相的判决。1995年,在该案的刑事审判中,陪审团判决辛普森无罪。1996年,在该案的民事审判中,陪审团判决辛普森应该为两个被害人的非正常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判决的含义就是辛普森的行为导致了两个被害人的死亡。于是有人就问,辛普森究竟有没有杀人?这个案件的真相是什么?
在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的证明。如果用判决为真的概率来表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达到90%以上,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达到60%就可以了。一般来说,民事判决只涉及金钱赔偿,而刑事判决涉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因此刑事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证明标准。假设现有证据证明辛普森杀人的概率是80%,那么刑事法庭就要判辛普森无罪,而民事法庭就要判辛普森败诉。用通俗的话说,刑事判决的含义是“辛普森不一定是杀人凶手”,因此要判他无罪;民事判决的含义是“辛普森很可能是杀人凶手”,因此要判他赔偿。这样的判决显然不能说是真相。
有人说,辛普森究竟是不是杀人凶手,只有他自己知道,因此希望他在临死前能告知世人,妮科尔和戈德曼究竟是不是他杀死的。不过,他的临终陈述就一定是真相吗?假如他临死前说,他确实没有杀死妮科尔和戈德曼,那么有多少人会接受这个事实真相呢?很多人大概还会坚信他就是凶手。
在这里,我门有必要讨论一下证据法学的事实认定问题。就司法审判来说,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是客观存在的既成事实。司法人员既不是神仙,也不是超人,无法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也无法穿越“时空隧道”去“回看”案件发生的过程,因此只能通过各种证据去认识案件事实。换言之,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司法人员只能通过证据去认知事实真相。
在有些案件中,因为证据很充分,所以真相很容易认知。但是在证据短缺的案件中,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事实真相就很难被认知,甚至根本无法被认知。如果我们要求法院在判决时必须查明事实真相,那么许多案件就无法得到法院的判决,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将是巨大的灾难!
在没有查明真相的案件中,法院应给如何判决?千百年来,人类不断地总结司法经验,确立了一套保障司法公正的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指控犯罪的公诉方应该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一般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某事实主张的一方应该承担证明责任,而否认该事实主张的一方一般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应该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能用达到法律标准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法院就做出不利于该方的事实认定。虽然这样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真相,但是公平合理的,应该是最接近社会正义的判决。
众所周知,司法裁判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这里所说的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过的事实,就是事实真相。法律事实是通过法律程序并得到法律许可的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是可以引发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因此我们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以法律事实为根据。
法律事实应该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但是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一方面,法律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而证明是人类的行为,因此法律事实会搀杂人的主观因素。另一方面,案件中客观事实的体量一般都会大于法律事实的体量,因为并非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实都可以由证据证明,都可以转化为法律事实。由于各种原因,案件中的一些客观事实在司法证明的过程中遗失,甚至根本就没能获得进入司法证明过程的资格。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一定是真相,但应该是接近真相的事实。在那些证据短缺的疑难案件中,我们必须接受没有查明真相的判决,或者说,接受那些没有真相的事实。
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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