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父亲误将酒店装有除锈剂的矿泉水瓶当成“矿泉水”偷拿回房间,儿子口渴到父亲房间拿起“矿泉水”喝下,不治身亡。家属悲痛万分索赔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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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郑某,平日里工作十分繁忙,对家里陪伴甚少。于是趁着节假日期间,带着一家老小五口人到某景区旅游。

当晚,一家人找了一家每晚600元的酒店住下,睡了美美的一觉。第二天清晨,郑父就早早起床了,闲着没事在走廊里遛弯。

郑父碰到正在推着清洁车挨个房间打扫的服务员小金,郑父心想房间的矿泉水也喝完了,就跟小金要了两瓶矿泉水。

小金弯腰从清洁小推车下面拿了两瓶矿泉水交给郑父,郑父转身离开。

郑父拿着水朝着房间方向走去,当走到一个标有“员工专用工作室”的房间门口时,郑父停顿了下来,他觉得两瓶水不够喝,就走进了小房间,发现有一辆清洁车在房间。

清洁车的下面也放着几瓶矿泉水,他就学着服务员的样子从里面掏出了一瓶矿泉水拿在手里,回到了房间。

九点多,郑某起床觉得口干舌燥,起身去找矿泉水喝,自己房间内的水已经喝完,于是到父亲房间找水喝。

他看到父亲桌子上有三瓶矿泉水,随手拿起一瓶大口喝下,可第一口下肚,郑某就觉得了不对劲,口腔和食道骤然传出阵阵的痛感,胃里更是感觉烧灼了起来,还有无数只蚂蚁在肠子里,他难受至极,强撑着去洗手间里抠吐。

郑某妻子听闻异常,赶忙过来查看,发现郑某已经躺在地上,口吐白沫,浑身抽搐。

郑某妻子慌慌张张把父母喊来,并拨打120,将郑某送医救治。

医生经过抢救,因不知道郑某到底误食了何种物质,郑某的病情一直未见好转。

郑某妻子拿着丈夫喝的矿泉水去质问酒店,质问酒店到底在矿泉水里加了什么东西。

酒店表示十分委屈,自己的家提供的矿泉水都是免费的,更不至于放着生意不做,去在矿泉水里添加毒药去毒害客人吧?

眼看酒店说不出个所以然来,郑某的病情是一分钟都不能再耽误,郑某妻子只能拿着矿泉水到医院去化验。

可惜,郑某没有等到化验结果出来,就因中毒过于严重而抢救无效去世。

在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上,显示郑某死于强酸性有毒。郑某妻子表示不能理解,酒店为什么会有强酸性的物质?于是便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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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方的介入下,事情很快就真相大白,郑父拿走的三瓶水中有一瓶含有除锈剂。郑某正是因误食了除锈剂才导致的死亡。

但是新的问题又来了,到底是服务员小金交给郑父的两瓶水含有除锈剂,还说郑父自己去“员工专用工作室”拿的矿泉水瓶装的是除锈剂呢?

如果是小金将装有除锈剂的矿泉水瓶交给郑父,致使郑某误食死亡,那么小金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如果是小金误将除锈剂当成矿泉水交给郑父,那么小金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要承担法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事实发生的真相,无法认定小金涉嫌犯罪,警方将此事认定为意外事件。

郑某家属认为:

1、酒店将矿泉水和装有除锈剂的矿泉水瓶放在一个清洁车,不能做到严格区分,因此酒店存在管理不善,没有做好安全保障。

2、郑某在住院接受治疗时,酒店没有积极配合,直到晚上才将除锈剂的事情告诉警方,延误了郑某的抢救时机。

3、酒店明知除锈剂是含有剧毒的清洁剂,却没有将其放置危险品杂物间专门监管。

因此,酒店应该对郑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索赔200万元。

面对巨额赔偿,酒店表示拒绝,酒店认为:

1、郑某的死亡是因为郑某父亲偷东西的行为所致,主要责任并不在酒店。

2、装有除锈剂的矿泉水瓶和普通矿泉水瓶有明显区别,一是瓶盖有划痕做标记,二是矿泉水瓶盖松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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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郑某送医救治之后,酒店一直态度积极配合警方,不存在故意不配合的情形。

双方协商不成,郑某家属便将酒店告上了法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酒店在管理含有剧毒的除锈剂时,确实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酒店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赔付死者家属29.8万元。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