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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下午,沭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利(原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总经理)犯贪污、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孙利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利在担任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28万余元,个人分得85.68万元;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共计人民币565万余元,个人分得4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单独或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孙利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能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能够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法院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当日,法院对同案关系人荣银文(原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副总经理)、胡宝华(原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副总经理)、王亚军(原沭阳县粮食购销总公司财务科科长)犯贪污罪、受贿罪三起案件集中宣判。

被告人荣银文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被告人胡宝华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王亚军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对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判决 继 续追缴和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沭阳法院

★编辑:忙碌的小编

★审核: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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